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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虽有第(一)款(A)(2)项的规定,但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
  (五)权利的用尽
  虽有第(一)款(A)(2)项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七条 实施 登记 公开
  (一)要求实施的权能
  在布图设计(拓朴图)在世界某地已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进入普通商业实施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自由。
  (二)要求登记的权能:公开
  (A)布图设计(拓朴图)成为以正当方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内容或者登记的内容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自由,对于登记申请,可以要求其附具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副本或图样,当该集成电路已商业实施时,可以要求其提交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具确定该集成电路旨在执行的电子功能的定义材料;但是,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材料足以确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时,可免交副本或图样中与该集成电路的制造方式有关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项提交申请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该申请在自权利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实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日期起两年。
  (C)可以规定按本款(A)项进行登记应支付费用。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保护期限至少应为八年。
  第九条 大会
  (一)组成
  (A)本联盟设计大会,由各缔约方组成。
  (B)每一缔约方应有代表一人,该代表可以由代理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除(D)项另有规定外,各代表团的经费由委派该代表团的缔约方负担。
  (D)大会可以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财政授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派代表团参加。
  (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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