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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1989年5月26日)


                 目录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条约的客体
  第四条 保护的法律形式
  第五条 国民待遇
  第六条 保护范围
  第七条 实施登记公开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第九条 大会
  第十条 国际局
  第十一条 本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
  第十二条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障
  第十三条 保留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条约的参加
  第十六条 条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条约的退出
  第十八条 条约的文本
  第十九条 保存人
  第二十条 签字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缔约各方组成本条约的联盟。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
  (1)“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2)“布图设计(拓朴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3)“权利持有人”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第六条所述保护的受益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4)“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是指符合本条约保护条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5)“缔约方”是指参加本条约的国家或符合第(10)项要求的政府间组织。
  (6)“缔约方的领土”,当缔约方是国家时,指该国的领土:当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时,指该政府间组织的构成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7)“联盟”是指第一条所述的联盟。
  (8)“大会”是指第九条所述的大会。
  (9)“总干事”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10)“政府间组织”是指由世界上任何地区的若干国家组成的组织,该组织主管与本条约有关的事务,有自己的对布图设计(拓朴图)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能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根据其内部规则经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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