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它承认或否认任何其它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或要求的根据和立场。
二、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对在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第五条
一、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二、如果在使用核子能包括核爆炸和处置放射性尘埃方面达成国际协定,而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列举的会议的缔约各方均为缔约国时,则该协定所确立的规则均适用南极。
第六条
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但本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该地区内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第七条
一、为了促进本条约的宗旨,并保证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九条所述的会议的缔约各方,应有权指派观察员执行本条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观察员应为指派他的缔约国的国民。观察员的姓名应通知其它有权指派观察员的缔约每一方,对其任命的终止也应给以同样的通知。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指派的每一个观察员,应有完全的自由,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的任何一个或一切地区。
三、南极的一切地区,包括一切驻所、装置和设备,以及在南极装卸货物或人员的地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应随时对根据本条第一款所指派的任何观察员开放,任其视察。
四、有权指派观察员的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在南极的任何或一切地区进行空中视察。
五、缔约每一方,在本条约对他生效时,应将下列情况通知其他缔约各方,并且以后应事先将下列情况通知他们:
(甲)他的船只或国民前往南极和在南极所进行的一切考察,以及在它领土上组织或从它领土上出发的一切前往南极的考察队。
(乙)他的国民在南极所占有有一切驻所;
(丙)他依照本条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准备带进南极的任何军事人员或装备。
第八条
一、为了便利缔约各方行使本条约规定的职责,并且不损害缔约各方关于在南极对所有其他人员行使管辖权的各自立场,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指派的观察员和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乙)项而交换的科学人员以及任何这些人员的随从人员,在南极为了行使他们的职责而逗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或不行为,应只受他们所属缔约一方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