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寄件人或收件人领取了找回的包裹或它的部分内件并退回了补偿金,这笔款项应在退还之日起一年内归还承担损失的一个或几个邮政。
3.如果寄件人和收件人放弃领取包裹,该包裹应归承担损失的一个或几个邮政所有。
4.如果妥投的证明是在第44条第4项所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之后提出,而已交付的补偿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向寄件人索回时,则该项补偿金仍应由经转邮政或寄达邮政承担。
5.遇有保价包裹在补偿后找回并发现其内件价值低于所付给的补偿金时,寄件人或第40条第8项所指的收件人应退还这笔补偿金并领取该项保价包裹,但仍应承担第24条第2项所指的虚报保价金额所产生的后果。
第四篇 各邮政应得的运费及运费的分配
第一章 运费应得部分
第47条 出口与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1.两邮政间互换的包裹,应根据下述指示性费率按每一国家和每件包裹支付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font size=+1>
┌──────────────────┬─────────────────┐
│ 重量级别 │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指示性 │
│ │费率(特别提款权) │
├──────────────────┼─────────────────┤
│ 1 │ 2 │
├──────────────────┼─────────────────┤
│1千克及1千克以下 │ 2.61 │
│1千克以上至3千克 │ 3.27 │
│3千克以上至5千克 │ 3.92 │
│5千克以上至10千克 │ 4.90 │
│10千克以上至15千克 │ 5.88 │
│15千克以上至20千克 │ 6.53 │
│20千克以上,每增加5千克或其零数 │ 0.65 │
└──────────────────┴─────────────────┘
</font>
在按照第54条第3项的规定分配运费时,建议采用下述指示性费率:
特别提款
权
按件收取的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4.00
按总包毛重每千克收取的出口和进口
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0.40
各邮政根据上述指示性费率制定其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以便使这些应得部分与它们的业务费用相关联。但是,它们的进口陆路应得部分与其出口应得部分相比较,不得高出30%以上。
2.出口和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应由国际局在邮政包裹业务汇编中予以公布。
3.第1项所指的运费应得部分,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由原寄邮政负担。
4.出口与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对每个国家的丛部领土应划一收取。
5.按照第1项规定对进口陆路运费应得部分所进行修改,只能从一月一日起生效。为了付诸实施,这些修改至少应在这个日期前四个月通知国际局,国际局至少在生效日期前三个月通知相关邮政。如果未遵守这些期限,相关修改只能从下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48条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1.两邮政间或同一国家的两邮局间利用另一个或数个邮政的陆路业务部门互换的包裹,应由参加陆路运输的国家收取下列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2.第1项所指的每个国家,有权对每件包裹按其经转包裹的加权平均里程所对应的里程级别索取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该项里程应由国际局计算。
3.从同一港口进口和出口的总包和散寄包裹(无陆路里程转运),由居间邮政在必要时将包裹存仓后转发的,应按1、2项规定办理。
4.至于航空包裹,只有在转发时须交陆路运输的情况下,经转邮政才能收取陆路运费应得部分。
5.但对散寄经转的航空包裹,经转邮政有权对每件包裹收取0.33特别提款权的运费应得部分。
6.如某一国家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准许一个外国运输部门通过其领土而它的业务部门不参与运输时,该国邮政对以这种形式运递的包裹不能收取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7.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第1项规定的转运费应得部分应由原寄国邮政负担。
<font size=+1>
┌─────┬──────────────────────────────┐
│ │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
│里程级别 ├───┬───┬───┬───┬───┬───┬──────┤
│ │1千克│1千克│3千克│5千克│10千│15千│20千克以上│
│ │及1千│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克以上│克以上│,每增加5千│
│ │克以下│3千克│5千克│10千│至15│至20│克或其零数 │
│ │ │ │ │克 │千克 │千克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款权 │
│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 │
├─────┼───┼───┼───┼───┼───┼───┼──────┤
│600千米│ │ │ │ │ │ │ │
│及600千│ │ │ │ │ │ │ │
│米以下 │0.20 │0.52 │0.95 │1.67 │2.71 │3.76 │ 0.98 │
│600千米│ │ │ │ │ │ │ │
│以上至10│ │ │ │ │ │ │ │
│00千米 │0.29 │0.75 │1.34 │2.38 │3.89 │5.39 │ 1.37 │
│1000千│ │ │ │ │ │ │ │
│米以上至 │ │ │ │ │ │ │ │
│2000千│ │ │ │ │ │ │ │
│米 │0.30 │1.01 │1.80 │3.20 │5.19 │7.22 │ 1.83 │
│2000千│ │ │ │ │ │ │ │
│米以上每增│ │ │ │ │ │ │ │
│加1000│ │ │ │ │ │ │ │
│米 │0.10 │0.23 │0.46 │0.78 │1.27 │1.76 │ 0.26 │
└─────┴───┴───┴───┴───┴───┴───┴──────┘
在按照第54条第3项的规定分配运费应得部分时,建议采用下述指示性费率:
┌─────────────┬──────────────────────┐
│ │ 陆路转运费应得部分 │
│ 里程级别 ├───────┬──────────────┤
│ │ 按件 │ 按总包包毛重每千克 │
├─────────────┼───────┼──────────────┤
│ │ 特别提款权 │ 特别提款权 │
├─────────────┼───────┼──────────────┤
│600千米及600千米以下│ 1.47 │ 0.20 │
│600千米以上至1000 │ │ │
│千米 │ 2.09 │ 0.29 │
│1000千米以上至2000│ │ │
│千米 │ 2.81 │ 0.39 │
│2000千米以上,每增加 │ │ │
│1000米千 │ 0.65 │ 0.10 │
└─────────────┴───────┴──────────────┴
┌───────┬────────────────────────────┐
│ 里程级别 │ 重量级别 │
├───┬───┼───┬───┬───┬───┬───┬───┬────┤
│(1)│(2)│1千克│1千克│3千克│5千克│10千│15千│20千克│
│海里 │千米数│及1千│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克以上│克以上│以上每增│
│ │(按1│克以下│3千克│5千克│10千│至15│至20│加5千克│
│ │海里=│ │ │ │克 │千克 │千克 │或其零数│
│ │1.8│ │ │ │ │ │ │ │
│ │52千│ │ │ │ │ │ │ │
│ │米折算│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特别提 │
│ │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款权 │
├───┼───┼───┼───┼───┼───┼───┼───┼────┤
│500│926│0.16 │ 0.39 │0.69 │1.21 │1.96 │2.71 │0.59 │
│海里及│千米及│ │ │ │ │ │ │ │
│500│926│ │ │ │ │ │ │ │
│海里以│千米以│ │ │ │ │ │ │ │
│下 │下 │ │ │ │ │ │ │ │
│500│926│0.20 │0.46 │0.82 │1.44 │2.35 │3.27 │0.78 │
│海里以│千米以│ │ │ │ │ │ │ │
│上至1│上至 │ │ │ │ │ │ │ │
│000│185│ │ │ │ │ │ │ │
│海里 │2千米│ │ │ │ │ │ │ │
│100│以上至│0.20 │0.52 │0.95 │1.67 │2.71 │3.72 │0.91 │
│0海里│370│ │ │ │ │ │ │ │
│以上至│4千米│ │ │ │ │ │ │ │
│200│ │ │ │ │ │ │ │ │
│0海里│ │ │ │ │ │ │ │ │
│200│370│0.23 │0.59 │1.05 │1.86 │3.01 │4.15 │1.05 │
│0海里│4千米│ │ │ │ │ │ │ │
│以上至│以上至│ │ │ │ │ │ │ │
│300│555│ │ │ │ │ │ │ │
│0海里│6千米│ │ │ │ │ │ │ │
│300│555│0.26 │0.62 │1.11 │1.99 │3.23 │4.48 │1.14 │
│0海里│6千米│ │ │ │ │ │ │ │
│以上至│以上至│ │ │ │ │ │ │ │
│400│740│ │ │ │ │ │ │ │
│0海里│8千米│ │ │ │ │ │ │ │
│400│740│0.26 │0.65 │1.18 │2.12 │3.43 │4.77 │1.24 │
│0海里│8千米│ │ │ │ │ │ │ │
│以上至│以上至│ │ │ │ │ │ │ │
│500│926│ │ │ │ │ │ │ │
│0海里│0千米│ │ │ │ │ │ │ │
│500│926│0.29 │0.69 │1.24 │2.22 │3.63 │5.00 │1.31 │
│0海里│0千米│ │ │ │ │ │ │ │
│以上至│以上至│ │ │ │ │ │ │ │
│600│111│ │ │ │ │ │ │ │
│0海里│12千│ │ │ │ │ │ │ │
│ │米 │ │ │ │ │ │ │ │
│600│111│0.29 │0.72 │1.31 │2.32 │3.76 │5.23 │1.37 │
│0海里│12千│ │ │ │ │ │ │ │
│以上至│米以上│ │ │ │ │ │ │ │
│700│至12│ │ │ │ │ │ │ │
│0海里│964│ │ │ │ │ │ │ │
│ │千米 │ │ │ │ │ │ │ │
│700│129│0.29 │0.75 │1.34 │2.24 │3.92 │5.42 │1.44 │
│0海里│64千│ │ │ │ │ │ │ │
│以上至│米以上│ │ │ │ │ │ │ │
│800│至14│ │ │ │ │ │ │ │
│0海里│816│ │ │ │ │ │ │ │
│ │千米 │ │ │ │ │ │ │ │
│800│148│0.03 │0.03 │0.03 │0.07 │0.13 │0.16 │0.03 │
│0海里│16千│ │ │ │ │ │ │ │
│以上每│米以上│ │ │ │ │ │ │ │
│增加1│,每增│ │ │ │ │ │ │ │
│000│加18│ │ │ │ │ │ │ │
│海里 │52千│ │ │ │ │ │ │ │
│ │米 │ │ │ │ │ │ │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