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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

   第11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1.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应收取一项称为“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手续费”的资费,其金额为每件包裹0.98特别提款权。这项资费由原寄邮政收取,作为原寄国提供服务的酬金。
  2.如在包裹交寄后申请按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办理时,应在提出这项申请时向寄件人收取一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附加费。这项资费的最高额为1.31特别提款权,由原寄邮政收取。如果该项申请用电报或其他适当的电信业务转发,寄件人应另付相关资费。
  3.寄达邮政可以对每件包裹最多收取0.98特别提款权的手续费。这项资费与第15条第(3)款所指的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无关。该项资费应向寄件人收取,归寄达邮政所有。
   第12条 保价包裹
  1.对保价包裹,应预先向寄件人收取下列资费:
  (1)本篇内所规定的资费;
  (2)寄发费:可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公约第26条第1项第(16)款规定的挂号费;如国内规定的资费更高时,可按相应的国内业务资费收取;在特殊情况下可收取最高不超过3.27特别提款权的资费;
  (3)普通保价费:每保价65.34特别提款权或65.34特别提款权以下的,最高额为0.33特别提款权,或按保价额级别收取0.5%,或在国内业务资费高于该款额时按国内业务资费收取。
  2.此外,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可以收取一项“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但这项资费与普通保价费的总和不得超过第1项第(3)款所规定的最高资费额。
  3.此外,各邮政如对保价包裹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可根据国内规定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特别资费。
   第13条 脆弱包裹、过大包裹
  对脆弱包裹和过大包裹,应收取一项最高等于基本资费50%的附加资费,如国内业务资费高于该款额时,可按国内业务资费收取。如果包裹既是脆弱的又是过大的,上述附加费只能收取一次。但这类包裹的航空附加费不应有任何增加。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第14条 附加资费
  各邮政可以收取下列各项附加资费:
  (1)窗口正常营业时间以外交寄费;
  (2)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通常由原寄邮政在收寄包裹时收取;
  (3)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由寄达邮政对只送交海关或送交海关查验的包裹收取。除另有协议外,这项资费应在投递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但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包裹,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应由原寄邮政代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4)向寄件人收取的到户收寄费:这项资费可由原寄邮政收取,因相关包裹经由其所属业务部门到户收寄;
  (5)投递费:这项资费可以由寄达邮政在第一次把包裹投送收件人住所时收取。但对快递包裹,只能在第一次投送以后,再向收件人住所投送时,才可以收取这项资费;
  (6)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按公约第29条条2项规定的条件收取;
  (7)寄达通知单费:不办理按址投递业务的寄达邮政,如果其国内法令规定必须收取此项投递费,对于所有投交收件人住所的寄达通知单(不论是第一次还是此后投送的寄达通知单)均可收取这项资费。但对快递包裹,第一次投送寄达通知单时不收取这项资费;
  (8)重封费:这项资费归为保护内件而将包裹加以重封的第一个国家的邮政所得。该资费应向收件人,或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收回;
  (9)存局候领费:由寄达邮政在投交每件存局候领包裹时收取;
  (10)逾期保管费: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每个包裹,不论是存局候的,还是按址投递的,由投递邮政收取这项资费,作为逾期保管该包裹的邮政的收入;
  (11)回执费:在寄件人按照第28条规定索取回执时收取;
  (12)装船通知单费:互相办理这项业务的各国邮政,如寄件人索取装船通知单的,可收取这项资费;
  (13)查询费:按照第39条第3项规定收取;
  (14)撤回:修改或更正地址申请费;
  (15)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由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收取。
   第15条 费率
  1.第14条所指的各项附加资费的费率,按照下表订定:

┌────────────┬────────────┬──────────┐
│   资费名称      │    数额      │   备注     │
├────────────┼────────────┼──────────┤
│    1       │    2       │          │
├────────────┼────────────┼──────────┤
│(1)窗口正常营业时间以│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
│   外交寄费     │            │          │
├────────────┼────────────┼──────────┤
│(2)原寄邮政收取的送交│每件包裹至多0.65  │          │
│海关验关手续费     │特别提款权       │          │
├────────────┼────────────┼──────────┤
│(3)寄达邮政收取的送交│每件包裹至多3.27特别│          │
│海关验关手续费     │提款权         │          │
├────────────┼────────────┼──────────┤
│(4)向寄件人收取的到户│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
│收寄费         │            │          │
├────────────┼────────────┼──────────┤
│            │            │在退回寄件人(第30│
│            │            │条第3项第(2)款)│
│(5)投递费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或改寄(第32条第6│
│            │            │项第(3)款)时,所│
│            │            │收取的款额不得超过 │
│            │            │0.98特别提款权。│
├────────────┼────────────┼──────────┤
│            │            │如果在答复无法投递 │
│            │            │通知单之后,寄件人 │
│(6)答复无法投递通知 │至多0.65特别提款权 │或第三者要求把新的 │
│   单费       │            │处理意见用电报转出,│
│            │            │应另付电报费。   │
│            │            │          │
├────────────┼────────────┼──────────┤
│(7)寄达通知单费   │至多等于一封国内平信的 │          │
│            │起重邮费        │          │
├────────────┼────────────┼──────────┤
│(8)重封费      │每件包裹至多0.33  │这项资费在整个运递 │
│            │特别提款权       │过程中只能收取一次。│
│            │            │          │
├────────────┼────────────┼──────────┤
│            │            │在退回寄件人(第30│
│(9)存局候领费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条第3项第(2)款)│
│            │             │或改寄(第32条第6│
│            │            │项第(3)款)时,所│
│            │            │收取的款额不得超过 │
│            │            │0.49特别提款权。│
├────────────┼────────────┼──────────┤
│            │            │如退回寄件人或改寄 │
│            │            │(第30条第3项第 │
│(10)逾期保管费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2)款和第32条第│
│            │            │6项第(3)款),所│
│            │            │收取的款额不得超过 │
│            │            │6.53特别提款权。│
├────────────┼────────────┼──────────┤
│(11)回执费     │至多0.98特别提款权 │          │
├────────────┼────────────┼──────────┤
│(12)装船通知单费  │每件包裹至多0.36  │          │
│            │特别提款权       │          │
             │            │          │
├────────────┼────────────┼──────────┤
│(13)查询费     │至多0.65特别提款权 │如寄件人要求将其申请│
│            │            │用电报或其他电信方式│
│            │            │转出,这项资费之外还│
│            │            │应加收电报费或其他电│
│            │            │信业务的资费。   │
├────────────┼────────────┼──────────┤
│(14)撤回、修改或更正│至多1.31特别提款权 │如果该项申请用电信方│
│姓名地址申请费     │            │式转出,此项资费之外│
│            │            │应加收相应资费。  │
├────────────┼────────────┼──────────┤
│(15)承担不可抗力事故│(甲)保价包裹:按第12│          │
│责任费         │条第2项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
│            │(乙)非保价包裹:每件包│          │
│            │裹至多0.20特别提款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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