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另有协议外,在两国间直接由海路运递的总包交由其中一国的船只运载时,这项运输被视为第三者事务。
4.海路转运,应自某一邮政结束对总包的监控之时起,直至海运公司通知寄达邮政接收总包时为止。
第72条 转运费费率表
1.第71条第1项规定的转运费应按下表所列费率计算:
(1)陆路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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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里 程 │ 毛重每千克费率(特别提款权)│
├────────────────────┼───────────────┤
│ 100千米及100千米以下 │ 0.14 │
│ 100千米以上至200千米 │ 0.17 │
│ 200千米以上至300千米 │ 0.20 │
│ 300千米以上至400千米 │ 0.22 │
│ 400千米以上至500千米 │ 0.24 │
│ 500千米以上至600千米 │ 0.26 │
│ 600千米以上至700千米 │ 0.27 │
│ 700千米以上至800千 │ 0.29 │
│ 800千米以上至900千米 │ 0.31 │
│ 900千米以上至1000千米 │ 0.32 │
│ 1000千米以上至1100千米 │ 0.34 │
│ 1100千米以上至1200千米 │ 0.35 │
│ 1200千米以上至1300千米 │ 0.37 │
│ 1300千米以上至1500千米 │ 0.39 │
│ 1500千米以上至2000千米 │ 0.43 │
│ 2000千米以上至2500千米 │ 0.49 │
│ 2500千米以上至2750千米 │ 0.53 │
│ 2750千米以上至3000千米 │ 0.56 │
│ 3000千米以上至4000千米 │ 0.62 │
│ 4000千米以上至5000千米 │ 0.72 │
│ 5000千米以上至6000千米 │ 0.81 │
│ 6000千米以上至7000千米 │ 0.89 │
│ 7000千米以上至8000千米 │ 0.97 │
│ 8000千米以上至9000千米 │ 1.05 │
│ 9000千米以上至10000千米 │ 1.12 │
│ 10000千米以上至11000千米 │ 1.19 │
│ 11000千米以上至12000千米 │ 1.26 │
│ 12000千米以上至13000千米 │ 1.32 │
│ 13000千米以上至14000千米 │ 1.39 │
│ 14000千米以上 │ 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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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路转运
┌─────────────────────────────┬──────┐
│ 海 运 里 程 │毛重每千克 │
├─────────────┬───────────────┤费率(特别 │
│ │ 以千米表示 │提款权) │
│ 以海里表示 │(按1海里=1.852千米 │ │
│ │ 折算) │ │
├─────────────┼───────────────┼──────┤
│100海里及100海里以下│185千米及185千米以下 │ 0.17 │
│100海里以上至200海里│185千米以上至370千米 │ 0.19 │
│200海里以上至300海里│370千米以上至556千米 │ 0.21 │
│300海里以上至400海里│556千米以上至741千米 │ 0.22 │
│400海里以上至500海里│741千米以上至926千米 │ 0.23 │
│500海里以上至600海里│926千米以上至1111千米 │ 0.24 │
│600海里以上至700海里│1111千米以上至1296千米│ 0.24 │
│700海里以上至800海里│1296千米以上至1482千米│ 0.25 │
│800海里以上至900海里│1482千米以上至1667千米│ 0.25 │
│900海里以上至1000 │ │ │
│海里 │1667千米以上至1852千米│ 0.26 │
│1000海里以上至 │ │
││1100海里 │1852千米以上至2037千米│ 0.26 │
│1100海里以上至1200│ │ │
│海里 │2037千米以上至2222千米│ 0.27 │
│1200海里以上至 │ │ │
│1300海里 │2222千米以上至2408千米│ 0.27 │
│1300海里以上至 │ │ │
│1500海里 │2408千米以上至2778千米│ 0.28 │
│1500海里以上至 │ │ │
│2000海里 │2778千米以上至3704千米│ 0.29 │
│2000海里以上至 │ │ │
│2500海里 │3704千米以上至4630千米│ 0.31 │
│2500海里以上至 │ │ │
│2750海里 │4630千米以上至5093千米│ 0.32 │
│2750海里以上至 │ │ │
│3000海里 │5093千米以上至5556千米│ 0.32 │
│3000海里以上至 │ │ │
│4000海里 │5556千米以上至7408千米│ 0.34 │
│4000海里以上至 │ │
││5000海里 │7408千米以上至9260千米│ 0.36 │
│5000海里以上至 │9260千米以上至 │ │
│6000海里 │11112千米 │ 0.38 │
│6000海里以上至 │11112千米以上至 │ │
│7000海里 │12964千米 │ 0.40 │
│7000海里以上至 │12964千米以上至 │ │
│8000海里 │14816千米 │ 0.41 │
│8000海里以上至 │14816千米以上至 │ │
│9000海里 │16668千米 │ 0.42 │
│9000海里以上至 │16886千米以上至 │ │
│10000海里 │18520千米 │ 0.43 │
│10000海里以上至 │18520千米以上至 │ │
│11000海里 │20372千米 │ 0.45 │
│11000海里以上至 │20372千米以上至 │ │
│12000海里 │22224千米 │ 0.46 │
│12000海里以上至 │22224千米以上至 │ │
│13000海里 │24076千米 │ 0.47 │
│13000海里以上至 │24076千米以上至 │
││14000海里 │25928千米 │ 0.48 │
│ 140000海里以上 │ 25928千米以上 │ 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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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第1项费率表确定转运费所采用的里程,应以公约实施细则第111
条第2项第(3)款第a目对经转总包陆路运输所规定的里程表为依据。
第73条 终端费
1.除第75条规定的以外,各邮政在利用航空和水陆路与另一邮政互换函件
时,如果接收的函件量超过其寄发的函件量,则有权向寄发邮政收取一项酬金,作
为补偿入超的国际函件的处理费用。
2.第1项所指的酬金按下述方法确定:
(1)如果两邮政间每年互换的航空和水陆路函件(包括空运水陆路函件)在
寄发和接收两个方向上的总重量均低于或等于150吨,对于信函明信片/其他函
件所实行的费率为每千克2.940特别提款权(划一费率)。但利用第20条第
10项所指的专袋寄发的印刷品(印刷品专袋)除外。
(2)如果两邮政间每年互换的航空和水陆路函件(包括空运水陆路函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