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上述函件之外的其他函件,如果收件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同意支付与新的航段或新的优先转运相应的航空附加费或混合资费,则按航空邮路改寄。在这种情况下,航空附加费或混合资费原则上应在投递时收取,并归投递邮政所有。如果由第三者向改寄局交付了航空附加费或混合资费,各类函件也同样可以用最快邮路改寄。此类函件在寄达国国内用最快邮路改寄时,应按该国国内规定办理。
4.实行混合资费的各邮政,可以在第3项规定的条件下,规定出用航空邮路或用优先邮路改寄的特殊资费,但不得超过混合资费。
5.C6特殊封套或用于将函件集合改寄的邮袋,按照第2项和第3项中对于单件函件改寄所规定的邮路发往新的寄达地。
6.每一邮政可根据其国内现行规定,确定改寄期限。
7.国内业务规定收取必寄申请费的各邮政,也可以在国际业务中收取这项资费。
8.除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对于由一国改寄他国的函件,都不补收任何资费。但国内业务规定收取改寄费的邮政可在其本身业务中对改寄的国际函件收取同一资费。
9.在向收件人投递改寄函件时,第一次寄递后因改寄而在寄发或到达时或在中途应收的一切资费,都应由收件人如数交付。该函件的关税,或其他特别费用,如寄达国不准注销,也应照付。
10.函件改寄他国时,该件的存局候领费、送交海关验关费、逾期保管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函件的手续费、快递费以及小包投递费,都应予以注销。
第40条 无法投递函件的退回原寄国或寄件人
1.由于任何原因而不能投交收件人的函件,应作为无法投递的函件。
2.无法投递的函件应立即退回原寄国。
3.代收件人保存或存局候领的函件,保存期限由寄达国规章规定。这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寄达邮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但至多不应超过两个月。如寄件人以寄达国通晓的文字在函件封面上注明要求在较短期间内退回原寄国,应予照办。
4.只有在符合再次运输的条件时,才能把国内业务中无法投递的函件改寄到国外,退回寄件人。
5.未书写寄件人地址的明信片,不予退回。但挂号明信片,应一律予以退回。
6.无法投递的印刷品,除寄件人在该件上以寄达国通晓的文字注明要求退回的外,不一定退回原寄国。但是,如果反复出现无法投递现象或涉及大宗函件时,各邮政应尽力将相关函件退回寄件人或采用适当的方法通知寄件人。
7.当退回邮件的国家不再使用水陆路邮路时,应利用它所使用的最恰当的邮路退回无法投递函件。
8.需退回原寄地的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和优先函件,应采用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退回。
9.无法投递的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外,应利用运输不收取航空附加费函件所正常使用的运输手段(包括水陆路和空运水陆路)退回原寄地。但下列情况除外:
(1)这些运输手段已停止使用;
(2)寄达邮政系统地选择航空邮路退回这些函件。
10.第39条第3和4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应寄件人的要求将函件用航空或优先邮路退回原寄地的情况。
11.退回原寄国的无法投递函件,应按照第39条第9项规定投交寄件人。除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对这些函件不收取任何附加资费。但国内业务规定收取退回资费的邮政可在其本身业务中对退回的国际函件收取同一资费。
第41条 禁寄规定
1.封装可能伤害工作人员或污损其他函件或邮政设备的函件不予收寄。函件封口用的金属钉,不得带有锋利的边刃,也不得妨碍邮政作业的进行。
2.除封固的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外,函件内不准装有硬币、钞票、纸币、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
3.除本公约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可附注任何说明,也不可附装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任何文件;
(2)不可附装已盖销或未盖销的任何邮票或作为交付邮费的单式和任何有价值的单据。
4.函件内禁止装寄下列物品:
(1)其性质可能引起第1项所指的伤害或污损的物品;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
(3)活的动物,但下列的例外:
a.蜜蜂、水蛭和蚕;
b.政府承认的各机构间互相交换、用作消除害虫的寄生虫和杀毁害虫的虫类;
但a.b两目的例外规定,不适用于保价信函;
(4)易爆炸、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但第23条所指的易腐烂生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不在禁寄之列;
(5)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6)寄达国禁止进口或流通的物品。
5.每个邮政必须尽量将其国内实行的并根据公约实施细则报送国际局的有关第4项第(6)款禁寄物品的资料制定得清晰、准确和详细,并且随时予以修正。
6.装有第4项所指物品的函件因邮局误收而寄发的,应按发现这一情况的邮政的国家法令处理。信函内不得装有除寄件人和收件人或他们的同居者以外其他人之间互寄的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文件。如有此情况,原寄国邮政或寄达国邮政按其国内法令处理。
7.第4项第(2)、(4)、(5)款所指的物品,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发往寄达局,也不准投交收件人或退回原寄局,但寄达邮政可以将不属于禁寄范围的那部分内件投交收件人。
8.当误收寄发的函件既未退回原寄局也未投交收件人时,应将该件的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寄邮政。通知中应明确指出被扣留的函件及物品违反了哪一条禁寄规定。退回原寄地的误收函件,应随附类似的通知单。
9.除信函、明信片和盲人读物以外,各国对于违反本国有关出版或流通方面法令规定的函件,有权拒绝以散寄方式在其国境内转运。这类函件应退回原寄邮政。
第42条 海关的监管
原寄国和寄达国邮政可以按照它们的国家法令,将函件送交海关监管。
第43 送交海关验关费
对送交海关查验或仅送交海关的应接受海关监管函件,可根据情况由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以邮政名义收取第26条第1项第(13)款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44条 关税和其他税款
各邮政有权根据情况向寄件人或者向收件人收取关税或其他各种税款。
第45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函件
1.在相关邮政互相同意的各国间,寄件人可以预先向原寄局声明由他担负函件在投递时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只要函件尚未投交收件人,寄件人在交寄后也可以要求函件在投交收件人时由他承担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
2.在第1项所指的情况下,寄件人对寄达局可能收取的款项,应负责照付,必要时并应预付足够的保证金。
3.原寄邮政向寄件人收取一项第26条第1项第(14)款第a目所指的资费,作为原寄国邮政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4.当申请是在交寄后提出时,原寄邮政还可以收取一项第26条第1项第(14)款第b目所指的附加费。如果申请必须利用电报转发或使用其他任何电信方式发出,寄件人须另付相关资费。
5.寄达邮政可以按件收取第26条第1项第(14)款第c目所指的手续费。这项手续费与第43条规定的资费无关,是代替寄达邮政向寄件人收取的资费。
6.各邮政有权仅限于对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办理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业务。
第46条 关税和其他税款的注销
函件退回原寄国、因内件完全损坏而被销毁或改寄第三国时,各邮政应与本国相关部门交涉,以便注销相关函件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第47条 查询
1.自交寄的次日起一年以内用户申请查询函件,都应受理。
2.各邮政对查询必须在最短时期内处理。
3.对于在其他邮政交寄的任何函件的查询,各邮政均应受理。
4.申请查询函件时,除寄件人已付回执费的以外,每次应交付第26条第1项第(15)款规定的特别资费。要求用电报查询时,除照收查询费外,应另收电报费;在同意办理预付回报费电报业务的两国间要求用电报答复时,还应加收回报费。当利用电报答复查询时,应收取预付回报费电报的资费,以15个字为基础计算。当使用用户电报时,向寄件人收取的电报费,原则上和利用用户电报发送查询所收取的款额相同。如果申请使用其他电信方式或特快专递业务进行查询时,可向申请人收取正常办理这些业务时应收取的资费。在对等的原则下,应放弃结收使用其他电信方式或特快专递业务答复查询的成本费用。
5.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时,只按一件收取查询费。但如果有几件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应寄件人要求交由不同路由寄发的,则对利用的每一条路由都要收取查询费。
6.如果申请查询的原因是由于邮局的过错所致,第4项所指的特别资费由收费邮政退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应支付补偿金的邮政支付这一费用。
第二章 挂号函件、确认投递函件和保价信函
第48条 挂号函件的收寄
1.第19条内所列的函件,均可以作挂号交寄。
2.寄件人交寄挂号函件时,邮局应免费给予收据一纸。
3.如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规章许可,信封封固的挂号信函可以装有硬币、钞票、纸币或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49条 确认投递函件的收寄
1.对于第19条所指各类函件,办理收寄确认投递函件业务的邮政均可作为确认投递函件寄发其他邮政。
2.在收寄这种函件时,应免费给予寄件人收据一纸。
第50条 挂号函件的资费
1.挂号函件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这项资费包括:
(1)依照函件种类应付的邮费;
(2)第26条第1项第(16)款规定的固定挂号费。
2.在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第26条第1项第(16)款第3栏第②目所规定的特别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