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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公约

  3、对于内装第41条所指其他禁寄物品的误收寄发的函件,应根据该条的规定办理。
   第25条 国外交寄的函件
  1.任何会员国,对于居住在其国境内的任何寄件人,因贪图其他国家的低廉邮费而在国外交寄或设法在国外交寄的函件,均应不予发运、不投交收件人。对不论是否为贪图较低的邮费而大批交寄的这类函件,也应同样处理。
  2.第1项规定对于寄件人在居住国国内写好,然后私自运往国境外的函件以及在国外写好的函件,一律适用。
  3.相关邮政有权把这些函件退回原寄国或收取本国国内资费。如寄件人拒绝支付这些资费,相关邮政可根据国内法令自行处理这些函件。
  4.任何会员国,对无论哪个寄件人或委托人在寄件人居住国以外国家交寄的大宗函件,应该不予接受,寄发和投递。有关邮政有权把这类函件退回原寄国,或者退回给寄件人,但不退资费。
   第26条 特别资费
  1.除第20条所列的资费外,本公约内规定加收的各种资费统称为“特别资费”,其数额依据下表确定:
<font size=+1>
────────────┬────────────┬──────────
──
    资费名称    │    数   额   │    备   注 
  
      1     │      2     │      3   
  ────────────┼────────────┼────────
────
 (1)最后封发时间交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寄函件附加费( │            │          
  
    第27条第1项)│            │          
  
 (2)窗口营业时间以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外交寄函件附加 │            │          
  
    费(第27条第 │            │          
  
    2项)     │            │          
  
 (3)向寄件人收取的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到户收寄附加费 │            │          
  
    (第27条第3 │            │          
  
     项)     │            │          
  
 (4)窗口营业时间以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外领取函件附加 │            │          
  
    费(第27条第 │            │          
  
    4项)     │            │          
  
 (5)存局候领费(第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27条第5项) │            │          
  
 (6)超过500克小 │ 最多0.20特别提款 │ 按址投递时,此项资
费 
    包投交收件人的 │ 权。         │ 至多可再增加0.1
0
    投递费(第27 │            │ 特别提款权。   
  
    条第6项)   │            │          
  
 (7)逾期保管费(第 │ 按国内对超过500克 │          
  
    28条)    │ 的函件规定的资费收取,│          
  
            │ 但盲人读物除外。   │          
  
 (8)未付或未付足邮 │ 所欠邮费为投递国对信 │ 投递邮政可以只收取
处 
    费普通函件的补 │ 函收取的起重邮费,乘 │ 理费       
  
    收资费(第32 │ 以如下分数-分子为所 │          
  
    条第1、2项) │ 欠邮费,分母为原寄国 │          
  
            │ 对信函收取的邮费-所 │          
  
            │ 得的积,对这项资费, │          
  
            │ 还应再加收最多0.33│          
  
            │ 特别提款权的处理费, │          
            │ 或者国内规章所规定的 │          
  
            │ 资费。        │          
  
 (9)快递费(第35 │ 最少不得低于一封平信 │ 对装有第20条第1
0 
    条第2、5和8 │ 的起重邮费;最多1.6│ 项所指函件的专袋,
各 
    项)      │ 3特别提款权     │ 邮政应按每袋总收资
费,
            │            │ 而不逐件收费。但总
收 
            │            │ 的快递费不得超过每
件 
            │            │ 所收取资费的五倍。
如
            │            │ 对快递投送需进行特
殊 
            │            │ 安排时,可按国内对
同 
            │            │ 类函件所作的规定收
取 
            │            │ 一项附加费。如收件
人 
            │            │ 要求按快递投送,可
按 
            │            │ 国内资费收取。  
  
 (10)撤回、修改或 │ 最多1.31特别提  │          
  
     更正姓名地址 │ 款权         │          
  
     申请费(第38│            │          
  
     条第2项)  │            │          
  
 (11)改寄申请费(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第39条第7 │            │          
  
     项)     │            │          
  
 (12)改寄或退回的 │ 按国内同类资费收取。 │          
  
     邮费(第39 │            │          
  
     条第8项和第 │            │          
  
     40条第11 │            │          
  
     项)     │            │          
  
 (13)送交海关验关 │ 最多2.61特别提款 │ 对装有第20条第1
0 
     费(第43条)│ 权。         │ 项所指函件的专袋,
各 
            │            │ 邮政应按每袋总收资
费,
            │            │ 而不逐件收费。但总
收 
            │            │ 的送交海关验关费最
多 
            │            │ 不得超过3.27特
别 
            │            │ 提款权      
  
 (14)收件人免付费 │ a原寄邮政收取的一项 │          
  
     用和税款函件 │  最高为0.98特别 │          
  
     的手续费(45│  提款权的资费;   │          
  
     条第3、4和 │ b根据交寄后提出的申 │          
  
     5项)    │  请,由原寄邮政收取 │          
  
            │  的一项最高为1.31│          
  
            │  特别提款权的附加费;│          
  
            │ c由寄达邮政收取的最 │          
  
            │  高为0.98特别提 │          
  
            │  款权的手续费。   │          
  
 (15)查询费(第  │ 最多0.65特别提款 │          
  
     47条第4项)│ 权。         │          
  
 (16)挂号费(第50│ 最多1.31特别提款 │ a对装有第20条第
10
     条第1项第( │ 权。         │  项所指的函件专袋
,各
     2)款、第2项│            │  邮政应按每袋总收
挂号
     、第54条第 │            │  费,而不逐件收费
。总
     1项第(2)款│            │  收的挂号费,不得
超过
     、第2项)  │            │  单件收费的五倍。
  
            │            │ b除规定的单件资费
或
            │            │  总收资费外,各邮
政
            │            │  可以按照其国内规
章
            │            │  就对挂号函件和保
价
            │            │  信函所采取的特别
安
            │            │  全措施向寄件人或
收
            │            │  件人或取一项特别
资
            │            │  费。      
 
 (17)保价费(54条│ 不论寄往何国,每65.│          
  
     第1项(3) │ 34特别提款权或65.│          
  
     款)     │ 34特别提款权以下的 │          
  
            │ 保价额,最多收取0.3│          
  
            │ 3特别提款权的保价费;│          
  
            │ 或按保价级别,收取  │          
  
            │ 0.50%的保价费。 │          
  
            │ 这一费率同样适用于对 │          
  
            │ 不可抗力事故承担责任 │          
  
            │ 的国家。       │          
  
 (18)承担不可抗力 │ 每件挂号函件最多   │          
  
     事故责任费( │ 0.13特别提款权。 │          
  
     50条第3项)│            │          
  
 (19)回执费(第55│ 最多0.98特别提款 │          
  
     条第1项)  │ 权。         │          
  
 (20)投交收件人亲收│ 最多0.16特别提款 │          
  
     特别资费(56│ 权。         │          
  
     条第1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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