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本组织作为航运及有关海洋环境的航行效率方面的专门机构,应与联合国发生关系。这种关系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三条与联合国达成协议后建立,该协议应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五条签订。
第六十条
本组织应与联合国的任何专门机构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对这类问题加以研究,并与该专门机构采取一致行动。
第六十一条
本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上,可与其他政府间的组织进行合作。这种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其利益和活动与本组织的宗旨有关。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在其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上,可与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进行适当的协商与合作。
第六十三条
在得到大会中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后,本组织可根据国际协定或各组织的领导机构间商订的双方同意的办法,接收任何其他政府间或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移交本组织的属于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职权、资源和义务。同样,本组织可以接收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已按照国际文件的条款委托某一政府代管的任何行政职权。
第十六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六十四条
赋予本组织或与本组织有关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须根据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产生,并受其约束,但须加以本组织按照该公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所通过的最后(或修正)附件中的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加入上述公约之前,在与本组织的关系方面,各会员同意采用本公约附件(二)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章 修正案
第六十六条
对本公约提出的修正案原文,至少须在提交大会研究前六个月由秘书长送达各会员。修正案须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赞成,方能通过。每项修正案在本组织三分之二的会员(联系会员除外)接受十二个月之后,应对所有会员生效。如在此十二个月期间的开头六十天内,因该修正案而声明退出本组织,尽管公约第七十三条有规定。这种退出应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生效。
第六十七条
根据第六十六条通过的修正案,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并由其将修正案副本立即分送所有会员。
第六十八条
根据第六十六条的声明或接受,应以正式文件送秘书长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收到该项文件一事和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各会员。
第十八章 解释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