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秘书长应将本组织的活动情况随时通知各会员。每一会员可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与秘书长保持联系。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征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政权机关的指示。对于任何有损其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地位的行动,应予避免。每一会员则应对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职务的国际性,予以尊重,并不得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企图施加影响。
第五十二条
秘书长应承担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所赋予的任何其他职责。
第十二章 财务
第五十三条
每一会员国都应负担其派往本组织召开的会议的代表团的薪金、旅费和其它费用。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应对秘书长提出的财务报表和预算草案加以研究,然后连同有关意见和建议一并提交大会。
第五十五条
一、除适用本组织与联合国达成的协议外,大会应审查并通过预算草案。
二、大会在研究理事会关于分摊费用的建议后,应按其规定比例,将费用分摊于各会员。
第五十六条
任何会员,如在应付款之日以后一年内,不履行其对本组织应负的财务义务,则在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或技术合作委员会无表决权,除非大会愿意放弃此项规定。
第十三章 表决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本公约或赋予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或技术合作委员会职权的任何国际协定中另有规定,下列各项规定应在这些机构进行表决时适用:
一、每一会员有一票。
二、决议需有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多数票通过。如决议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则须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在本公约中,“到会并投票的会员”一语意为“到会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会员”,放弃投票权的会员被认为是未投票的会员。
第十四章 总部
第五十八条
一、本组织的总部设于伦敦。
二、必要时,经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大会可以迁移总部地址。
三、如理事会认为必要,大会可在总部以外的任何地方召开。
第十五章 与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