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每年选举一次官员,并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行使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赋予的职权或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行使职权时,应符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尤其应遵循有关的议事规则,即使该公约或文件与本公约有所违背,但应受本公约第三十七条的约束。
第十章 技术合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第四十三条
一、技术合作委员会在认为合适时,应审议本组织宗旨范围内关于由联合国有关计划署资助的,本组织作为执行或协调机构的任何技术合作项目,或以自愿提供给本组织的信用资金资助的任何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在技术合作领域内与本组织活动有关的事务。
二、技术合作委员会应经常审查秘书处有关技术合作方面的工作。
三、技术合作委员会应执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所分配的任务,或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所赋予的,或是根据该国际文件规定,为本组织所接受的且在本条规定范围以内的任务。
四、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大会和理事会之请求,或出于有利于自身工作的考虑,与其它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进一步促进本组织宗旨的兑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一、本委员会草拟的建议案;
二、自理事会上届会议以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每年选举一次官员并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在履行由或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赋予的职能时,应符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尤其应遵循有关的议事规则,即使与本公约有所违背,但应受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本组织认为必要的人员组成。秘书长为本组织的行政负责人,并应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任命上述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应保存一切为有效执行本组织任务所必需的记录,并应准备、收集、散发本组织的工作所需记录、文件、议事日程、议事记录和报告。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应准备并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报表和两年的预算草案,后者应分别列出每一年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