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大会批准,理事会可任命秘书长。理事会亦可对其他必要人员的任命作出规定,并可决定秘书长及其他人员的任用条件和条款,这种条件和条款应尽量符合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每届大会的常会上,理事会须将本组织自前届常会以来进行的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将本组织的预算草案和财务报表,连同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送交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第十五章规定,理事会可与其它组织达成有关本组织与其它组织的关系的协议,或作出安排。这种协议或安排须经大会批准。
二、考虑到第十五章的规定以及各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和四十三条规定与其它组织所保持的关系,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应负责与其它组织进行联系。
第二十六条
在大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五条第十款规定的提出建议的职权外,理事会可行使本组织的一切职权,尤其应协调本组织各机构的活动以及在极为必要时调整工作计划以保证本组织有效的尽职。
第七章 海上安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一、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研究本组织范围内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设备、从安全观点出发的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措施和要求、航道测量报告、航海日记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救助和救生,以及其它对海上安全有直接影响的事宜。
二、海上安全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执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或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所分配的或应履行的,并为本组织所接受的,在本条范围以内的任务。
三、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上安全委员会可应大会和理事会之请或出于有利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可与其它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进一步促进本组织宗旨的兑现。
第二十九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一、本委员会草拟的有关海上安全的规则或修正海上安全规则的建议;
二、本委员会草拟的建议案或准则;
三、自上届理事会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委员会应每年选举它的官员,并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执行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的义务,或根据该公约或文件执行其义务时,应符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应遵循有关的议事规则,即使该公约或文件与本公约有所违背,但受到二十七条规定的约束。
第八章 法律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