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议各会员采用有关海上安全,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和/或按国际文件所分配给本组织的有关海洋环境的航行效率的其它问题的规则和准则,或其修正案。
十一、按照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为促进技术合作,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
十二、对召开任何国际会议,或为通过国际公约或任何国际公约的修正案所应遵循的任何其它适当程序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公约和修正案已为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本组织的其它机构所发展。
十三、将本组织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研究或作出决定,但本条第十款所作出的建议的职权,不得赋予理事会。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三十二个理事国组成。
第十七条
选举理事会理事时,大会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八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二、八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家;
三、十六个不是根据上述第一或第二款选出的国家,它们在海运和航海方面具有特别利害关系,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六条选入理事会的理事,任期到下届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理事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
一、除在公约内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自选主席,并可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二、理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二十一人。
三、为了有效地尽其职责,理事会经主席召集或不少于四个理事国提出要求,应随时于通知到达一个月后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须视何处便利而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讨论对某一会员有特殊关系问题时,应邀请该会员参加,但该会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一、理事会须审议秘书长按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及本组织其它机构的建议而准备的工作计划草案及预算。理事会据此并顾及本组织总体利益及优先次序,作出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将他们提交给大会。
二、理事会须接受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本组织其它机构的报告、提案和建议案,并转达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则将这些报告、提案和建议案连同理事会所提意见和建议一并送交会员参考。
三、对于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和四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内的问题,理事会只可在听取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或技术合作委员会的意见以后,视恰当与否加以研究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