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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非联合国会员国如曾应邀派遣代表出席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可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公约,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七条
  根据第五条或第六条不能成为本组织会员的任何国家,可向本组织秘书长申请加入,其申请经理事会提出建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不包括联系会员在内)的会员同意后,可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参加本公约,而被接受为会员。
   第八条
  任何领土或若干领土,如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会员或联合国使其能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本公约,经该会员或联合国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后,可成为本组织联系会员。
   第九条
  联系会员应享有根据本公约规定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惟无表决权,亦无当选为理事的资格;此外,本公约中“会员”一词,除文中另有规定外,应认为包括联系会员在内。
   第十条
  任何国家或领土,不得违反联合国大会决议,成为或继续作为本组织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本组织随时认为必须设立的附属机构,此外,还设有一个秘书处。

第五章 大会

   第十二条
  大会由本组织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大会常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在有三分之一的会员通知秘书长要求召开时,于通知送达六十天后召开,或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于通知送达六十天后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联系会员除外)的大多数构成大会的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
  大会职权是:
  一、在每届常会召开期间,从会员中(联系会员除外)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至下届常会召开时为止;
  二、除本公约中另有规定外,决定大会本身的议事规则;
  三、必要时,设立任何临时性附属机构,或根据理事会建议,设立永久性附属机构;
  四、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接受并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并对理事会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六、批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
  七、根据第十二章规定,通过本组织预算,并对其财务上的安排作出决定;
  八、审查本组织开支,并通过帐目;
  九、行使本组织的职权,但发生与第二条第一、二两款有关的问题时,大会须将此类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文件;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并未被大会接受的建议或文件,须退还理事会,附以大会可能提供的意见,以便理事会重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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