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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一、(一)成员提出的有关修改本协定的任何提案,由总裁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须就该项提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提出的有关修改本协定的任何提案,由总裁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交理事会。
  二、修正案须由理事会以特定大多数通过。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三、虽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的任何修改须得全体成员接受,方始生效:
  (一)任何成员退出基金的限制;
  (二)本协定规定的任何表决多数要求;
  (三)第六条规定的责任的限制;
  (四)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认缴或不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权利;
  (五)修改本协定的程序。
  除非任何成员在修正案通过后六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总裁表示反对,否则即视为已接受修正案。在修正案通过时理事会可应任何成员的要求延长这一时限。
  四、总裁须将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立即通知全体成员和保管人。

第十二章 解释和仲裁

   第五十二条 解释
  一、任何成员同基金之间、或成员相互之间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任何问题,须提交董事会决定。这些成员有权在审议该问题时,按照有待理事会制订的规章,参加董事会的讨论。
  二、如果董事会按照本条第一款作出决定,任何成员或在接到该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求将问题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须在它的下一次会议以特定大多数作出决定。理事会的决定是终结性的。
  三、理事会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作出决定时,如果任何成员在理事会审议该问题的最后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要求,则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将问题交付仲裁。
   第五十三条 仲裁
  一、基金同已退出基金的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争端、或基金于经营终止时间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争端,须交付仲裁。
  二、仲裁法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双方各指派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指派第三名仲裁员,由他担任主席。如果在接到仲裁要求后四十五天内,任一当事方未指派仲裁员,或在两名仲裁员指派后三十天内,未指派第三名仲裁员,任一当事方可要求国际法院院长、或理事会所制订规章中可能订明的其他当局,指派一名仲裁员。如果按照本款要求国际法院院长指派仲裁员,而院长为当事国的国民,或院长无法履行职务,则指派仲裁员的权利属于法院副院长;如果副院长也因同样原因不能指派,则由不受此种条件限制的年事最高、资历最深的法官予以指派。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制订,但在对程序问题意见分歧时,由主席全权决定。仲裁员以多数表决作出的裁决是终结性的,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
  三、除非联系协定已另外规定仲裁程序,否则基金同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之间的任何争端,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交付仲裁。

第十三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四条 签字和批准、接受或认可
  一、本协定自1980年10月1日起至协定生效之日后满一年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附则A所列的所有国家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间组织开放签字。
  二、任何签字国或签字的政府间组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十八个月内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即可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第五十五条 保管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五十六条 加入
  本协定生效后,第四条所指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可以按照理事会与该国或该政府间组织商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加入在向保管人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生效
  一、本协定自保管人收到至少九十国的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之时起开始生效,但这些国家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总额须不少于附则一规定分配给所有各国直接分摊资本股分认缴总额的三分之二,而且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第二帐户自原捐款认捐指标也已至少达到百分之五十,同时应在1982年3月31日以前,或在该段期间结束前由已交存必要文书的各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决定的较迟日期之前,达到上述条件。如上述要求至该较迟日期时仍未得到满足,在该较迟日期前业已交存必要文书的各国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下一个日期。有关国家应将依本项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二、本协定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以及对于交存加入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交存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保留
  除本协定第五十三条外,对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为此,下列签署人,各秉正式授予签字的权力,谨于指明的日期签字于本协定。
  本协定于1980年6月27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附则一 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略)

  附则二 按照第十一条第六款为最不发达国家所作的特别安排
  一、凡属联合国规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类别的成员,应以下列方式缴付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实缴股本:
  (一)在三年期间内分三等份缴付百分之三十;
  (二)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时间,再分期缴付百分之三十;
  (三)在缴付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所述款项后,其余百分之四十由成员向基金交存不可撤销、不能流通的无息期票,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时间缴付。
  二、虽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最不发达国家有充分机会于合理期间内说明其无法履行附则第一款所述的财政义务的理由并获得理事会接受之前,不得因该国无法履行该项财政义务而中止其成员资格。

  附则三 国际商品机构的合格标准
  一、国际商品机构是在政府间基础上设立的,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其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体成员国都可取得该商品机构的成员资格。
  二、该机构应持续关心有关商品的贸易、生产和消费问题。
  三、该机构的成员应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它们应在有关商品的出口和进口中占有足够的比重。
  四、该机构应具备一个有效的决策过程,体现其参加者的利益。
  五、该机构应能够采用合适的方法,保证妥当履行因参加第二帐户的活动而引起的任何技术责任或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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