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成员的退出
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向基金提交书面通知,退出基金,但须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成员退出的生效日期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此项日期自基金收到通知书后起算,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一条 成员资格的中止
一、成员如果未履行它对基金的任何一项财政义务,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理事会得以特定多数中止其成员资格。因上述原因被中止成员资格的成员,自中止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停止为成员,除非理事会决定将中止期间延长一年。
二、理事会如果认为该被中止的成员已履行其对基金的财政义务,必须恢复其成员资格。
三、在中止期间,成员除有退出权和基金经营终止时的仲裁权外,无权行使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须承担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帐目
一、某一成员如果停止为成员,仍须按照其对基金的义务缴付基金在其停止为成员之日前催缴的任何资本,以及至该日为止尚未偿还的款项。它并仍须承担其在担保资本方面的义务,直至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作出基金认为满意的安排为止。每项联系协定必须规定,如果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某一参加者停止为成员,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确保在该成员停止为成员之日前作出这种安排。
二、某一成员如果停止为成员,基金须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三款作出安排,买回该成员的股本,作为与该成员清算帐目的一部分;如果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义务和条件业已得到履行,即注销其担保资本。买回股本的价格为该成员停止为成员之日的基金帐面价格;但基金可从应付给该成员的款项中扣除该成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欠基金的任何未偿债务额。
第三十三条 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退出
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可按照其联系协定规定的条件,退出同基金的联系,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须在退出生效之日前偿还全部未清偿的基金贷款。此后,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加者仅须按照其对基金的义务,缴付基金在该日之前催缴的款项。
二、当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停止同基金的联系时,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后,基金须:
(一)退回其所持有的该国际商品组织帐户中的任何现金存款和储存栈单;
(二)退回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任何现金,注销有关的担保资本和担保。
第九章 经营的中止和终止及债务的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营的暂时中止
遇有紧急情况时,在理事会有机会进一步考虑并采取行动之前,董事会可暂时中止它认为有必要的那部分基金业务的经营。
第三十五条 经营的终止
一、理事会得以至少持有总表决权四分之三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终止基金的经营。基金一旦终止经营,除有关其资产的逐步变卖、保存及其未偿债务的清算等必要的活动外,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二、基金在最后清算其债务和分配其资产之前,仍然存在,基金及其成员根据本协定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基金不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款第(一)项支付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要求提取的存款,亦不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款第(二)项向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提供新贷款;
(二)任何成员均不得在基金作出终止经营的决定后退出或被中止成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债务的清算:总则
一、董事会须作出必要安排,保证基金资产的逐步变卖。对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任何偿付之前,董事会须以特定多数作出其本身认为必要的保留或安排,以保证享有有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同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得到偿付。
二、在满足以下条件前,不得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资产分配:
(一)有关帐户的全部债务均已清偿或作出安排;
(二)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予以分配。
三、理事会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决定后,董事会须陆续分配有关帐户剩余的任何资产,直至这些资产全部分完为止。但成员或任何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中非基金成员的参加者对基金的一切未偿债务须首先清算,然后在理事会认为公平合理的时间,以理事会认为公平合理的货币或其他资产,对该成员或参加者进行资产分配。
第三十七条 债务的清算:第一帐户
一、在作出终止基金经营的决定时,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因第一帐户的经营所欠的任何未偿的贷款,由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决定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予以偿还。在偿还此种贷款后,为这种贷款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的储存栈单须退还给该国际商品组织,但该国际商品组织须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二、用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现金存款购买的商品的储存栈单如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理现金存款和结余的办法,退还给该国际商品组织,但该国际商品组织须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三、基金因第一帐户经营所负的下述债务,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到第十四款的规定的同样次序,用第一帐户的资产予以清偿:
(一)对基金债权人的债务;
(二)基金按照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和八款持有现金存款和结余因而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所欠的债务,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须已充分履行了对基金的义务。
四、第一帐户剩余的任何资产按以下方式和次序予以分配:
(一)至多等于成员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四)项和第十三款缴付的任何催缴的担保资本额,按其在这些已缴付的催缴担保资本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该成员;
(二)至多等于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中非基金成员的参加者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第(四)项和第十三款缴付的任何催缴的担保的数额,按其在已缴付的催缴担保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该成员。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分配后第一帐户剩余的任何资产,按成员在分拨给第一帐户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中所占比例,予以分配。
第三十八条 债务的清算:第二帐户
一、基金因第二帐户的经营所负的债务,按照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用第二帐户的资源予以清偿。
二、第二帐户剩余的任何资产,应首先分配给各成员,数额至多等于这些成员按照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分拨给该帐户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价值,然后按该帐户的捐款者在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认捐的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捐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