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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十四、为使基金能够清偿在动用本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所述的资源后仍未清偿的任何债务,须相应增加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直至其金额足以清偿债务,理事会并应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增资的方式。
  第八节 基金对业经没收的储存的处理
  十五、基金得自由处理根据本条第十一款自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没收的商品储存,但基金在能避免拖欠其本身债务的范围内,应设法延期出售这些储存,以避免廉价抛售。
  十六、董事会应每隔一段适当的时间,协同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对基金根据本条第十一款第(三)项可取用的储存的处理,进行审查,并应以特定多数决定是否延期处理这些储存。
  十七、处理这类储存所得的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基金第一帐户为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借款而引起的债务,然后按相反次序,补还本条第十二款所列的各项资源。
   第十八条 第二帐户
  第一节 资源
  一、第二帐户资源的构成为:
  (一)依照第十条第三款拨给第二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部分;
  (二)对第二帐户的自愿捐款;
  (三)第二帐户可能不时得到的净收入;
  (四)借款;
  (五)根据本协定,基金为第二帐户经营而可动用、收到或取得的任何其他资源。
  第二节 第二帐户的财务限制
  二、基金通过第二帐户的经营提供或参加提供的贷款的增款的总额不得超过第二帐户的资源总额。
  第三节 第二帐户经营的原则
  三、基金可以用第二帐户的资源提供或参加提供贷款和赠款(基金拨给第二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部分不能用于提供赠款),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提供资金,但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特别是下列的条件:
  (一)这些措施必须是商品发展措施,旨在改进市场结构情况和改善某些商品的长期竞争能力和前景。这类措施应包括研究与发展、提高生产率、销售和一般通过共同筹资或技术援助来促进纵向多样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单独采取的(例如针对易腐商品和不能靠储存来充分解决问题的其他商品),也可以是用来支援和补充储存活动的。
  (二)这些措施须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一个国际商品机构的范围内联合主办和贯彻执行。
  (三)基金第二帐户的经营可采取对国际商品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对经该商品机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提供贷款和赠款的方式。贷款和赠款应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予以提供,要考虑到该商品机构或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经济情况、提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这类贷款可由该商品机构、或经该商品机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提供政府担保或其他适当的担保。
  (四)凡国际商品机构主办由基金第二帐户提供资金的项目时,须向基金提出一份详尽的书面申请,指明该项目的用途、期限、地点、费用以及负责执行机构。
  (五)在提供任何贷款或赠款之前,总裁应向董事会提出对该申请的详尽评价和他的建议,适当时,附上咨询委员会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按本协定及按本协定制订的任何基金经营规章,就贷款申请的挑选和批准,以特定多数作出决定。
  (六)基金为评价向它提出要求筹资的项目提案,一般应利用国际或区域机构的服务,并可酌情利用其他主管机构和该领域的专门顾问的服务。基金也可委托这类机构管理贷款或赠款,以及监督执行基金资助的项目。上述机构、代理机构和顾问的挑选应符合理事会制订的规章。
  (七)基金在提供或参加提供任何贷款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就这项交易履行对基金义务的能力。
  (八)基金应按照本协定和基金制订的任何规章,同国际商品机构、其代理机构、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缔结协定,订明贷款或赠款的数额、条件、并特别订明任何政府担保或其他适当的担保。
  (九)在任何提供资金的业务中,对接受人提供的款项仅可用来支付有关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基金不得为原由其他资源筹资的项目再筹资。
  (十一)贷款须用原贷予的货币偿付。
  (十二)基金应尽量避免其第二帐户的活动与现有的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的活动重复,但可同这些机构联合供资。
  (十三)在确定使用第二帐户资源的优先次序时,基金应充分重视与最不发达国家利益有关的商品。
  (十四)在考虑第二帐户的项目时,应充分注重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特别是与小的生产国兼出口国的利益有关的商品。
  (十五)基金应充分注意不把其第二帐户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任何一种商品。
  第四节 为第二帐户进行的借款
  四、基金根据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一)项为第二帐户进行的借款须按照理事会制订的规章办理,并符合下述原则;
  (一)这种借款应以基金制订的规章所列明的优惠条件提供,借得款项在转借时,条件不得优于借款的条件。
  (二)借得款项入帐时,应记入贷款帐户,该帐户资源的持有、使用、承诺、投资或用于其他方式,应与基金的其他资源包括第二帐户的其他资源完全分开。
  (三)基金的其他资源,包括第二帐户的其他资源在内,不得承担这种贷款帐户经营或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损失,或用来支付这种贷款帐户经营或其他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四)为第二帐户进行借款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的结构
  基金设有理事会、董事会、总裁一个、以及为执行其任务可能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基金的全部权力属于理事会。
  二、每一成员按其本身的意愿指派理事和候补理事各一人参加理事会。候补理事可以参加会议,但只有在其理事缺席时才有表决权。
  三、理事会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列权力除外:
  (一)确定基金的基本政策;
  (二)按照第五十六条,商定加入本协定的条件;
  (三)中止某一成员的成员资格;
  (四)增加或减少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五)通过本协定的修正案;
  (六)按照第九章终止基金的经营和分配基金的资产;
  (七)任命总裁;
  (八)在成员就董事会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决定提出上诉时,予以裁决;
  (九)批准基金经过审计的年度帐目报表;
  (十)按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就留出特别储备金后的净收益作出决定;
  (十一)批准拟签订的联系协定;
  (十二)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批准拟议同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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