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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九、基金的投资应设法保持合理地多样化。
  十、理事会应制订关于利用基金资源购买物品和劳务的适当规章。这种规章一般应符合成员境内供应者之间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并应适当地优先考虑基金成员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技术人员和供应者。
  十一、基金应同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并在可行范围内,可同成员国内负责对商品发展措施投放发展资金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基金可同这些机构一起参加联合供资。
  十二、如果发展中的进口国受到商品综合方案措施的不利影响,基金在其经营和职权范围内,应同国际商品机构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合作,以保护这些国家的利益。
  十三、基金应慎重经营,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来保存和保护它的资源,不得从事货币投机活动。
   第十七条 第一帐户
  第一节 资源
  一、第一帐户资源的构成为:
  (一)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但其认缴额中按照第十条第三款拨给第二帐户的部分除外;
  (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交存的现金存款;
  (三)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参加者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提供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和担保;
  (四)拨给第一帐户的自愿捐款;
  (五)按照第十五条借得的款项;
  (六)从第一帐户经营中得到的净收益;
  (七)第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特别储备金;
  (八)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按照第十四条第八款和第九款交存的储存栈单。
  第二节 第一帐户经营的原则
  二、为第一帐户经营安排的借款,其条件须经董事会核准。
  三、拨给第一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须用于:
  (一)提高基金第一帐户经营的信贷信誉;
  (二)作为满足第一帐户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提供经费以支付基金行政费用。
  四、对给予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贷款,基金应在符合其取得资金的能力并足以弥补其贷款,这些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款项的借款费用的范围内,尽量降低利率。
  五、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一切现金存款和其他现金的结余,基金应按适当利率付息,该利率应与基金的投资所得相称,并考虑到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贷款索取的利率和为第一帐户的经营进行借款的费用。
  六、理事会应制订规章,规定经营原则,并在这些原则范围内,决定根据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应收及应付利息的利率。这样做时,理事会必须遵从维持基金财政健全性的需要,并考虑到对有联系的不同国际商品组织不得歧视的原则。
  第三节 最高资金需要额
  七、联系协定应规定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并规定更改最高资金需要额时应采取的步骤。
  八、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应包括储存的收购成本,按联系协定规定的储存量乘以该组织确定的适当购入价格计算。此外,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其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可包括除去贷款的利息外的规定的存储费用,其金额不超过收购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节 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加者对基金的义务
  九、联系协定,除其他外,应规定:
  (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加者应如何在存款、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担保及储存栈单各方面,向基金承担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二)除非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在董事会核准的基础上达成相互协议,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不得为其本身的缓冲储存经营从任何第三方借款;
  (三)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在任何时候均应对基金负责维持和保存其储存栈单已抵押给基金或已交由基金保管的储存;并为持有和管理这种储存取得充分的保险,以及作出适当的安全安排和其他安排;
  (四)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同基金缔结适当的信贷协定,规定基金向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条件,包括还本付息的安排;
  (五)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应将与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有关的,商品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酌情通知基金。
  第五节 基金对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义务
  十、联系协定,除其他外,还应规定:
  (一)在不违反本条第十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应准备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随时提取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放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
  (二)基金应向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提供贷款,其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参加者由于加入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至第七款提供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和担保的未催缴部分的总额;
  (三)每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作的提款和借款,只能用于支付本条第八款规定的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包括的存储费用。但用于支付此项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本条第八款规定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资金需要额中可用以支付特定的存储费用的金额;
  (四)除本条第十款第(三)项另有规定外,基金应及时将储存栈单发还给国际商品组织,供其出售缓冲储存之用;
  (五)基金应尊重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所提供资料的机密性。
  第六节 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拖欠
  十一、如果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对基金提供的任何贷款即将发生拖欠时,基金须与该有联系的商品组织协商为避免拖欠而应采取的措施。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拖欠任何款项基金应按下列资序从下列次源取偿,直至还清欠额为止:
  (一)基金持有的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任何现金;
  (二)按比例催缴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提供的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款项;
  (三)该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抵押给基金或交其保管的任何储存栈单,但须符合本条第十五款的规定。
  第七节 第一帐户借款引起的债务
  十二、如果基金无法以其他方式偿还其第一帐户借款的债务,应按下列次序以下列资源清偿;但如有一个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没有清偿它对基金的债务,基金应先尽量使用本条第十一款所指的各项资源:
  (一)特别储备金;
  (二)从拨给第一帐户的认缴实缴股本所得款项;
  (三)从认缴的应缴股本所得款项;
  (四)按比例催缴拖欠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加者因参加其他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而提供的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款项。
  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参加者按照本款第(四)项作出支付,基金应从根据本条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和第十七款所得资源中尽早予以偿还,偿还后剩余的任何资源,应按相反次序,补还本款一、二和三项所指的各项资源。
  十三、基金在动用本条第十二款第(一)、(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资源后,按比例催缴所有担保资本和担保所得的款项,应用以清偿基金的债务,但不包括因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拖欠而引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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