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似签订的联系协定,须由总裁向董事会提出,再连同董事会的建议一起提交理事会以特定多数批准。
四、在执行基金同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之间的联系协定的规定时,每一机构应尊重对方的自主。联系协定应按照本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同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有权通过第一帐户向基金借款而不影响其向第二帐户借款的资格,但该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及其参加者须已履行并正充分履行对基金的义务。
六、联系协定应规定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同基金在续订联系协定之前,必须清算两者之间的帐目。
七、某一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如果其联系协定如此规定并征得同一商品先前的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同意,可继承该先前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八、基金不得在商品市场上直接进行干预。但基金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处理商品储存。
九、就第二帐户而言,董事会应不时指定适当的商品机构--包括不论是否是有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为国际商品机构,但这些商品机构须符合附则三所订标准。
第五章 资本和其他资源
第八条 记帐单位和货币
一、基金记帐单位的定义见附则六。
二、基金应持有可使用货币,并以这种货币进行金融交易。除第十六条第五款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成员不得对基金因下列活动而取得的可使用货币的持有、使用或兑换保持或施加限制:
(一)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缴付;
(二)因国际商品组织与基金建立联系而应缴的担保资本、代替担保资本交存的现金、担保或现金存款的缴付;
(三)自愿捐款的缴付;
(四)借款;
(五)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处理被没收的储存;
(六)用本款所指的资金进行贷款或投资的本金、收入、利息或其他费用的缴付。
三、董事会按照通行的国际货币惯例,决定以记帐单位计算可使用货币价值的方法。
第九条 资本资源
一、基金资本的构成为:
(一)直接分摊资本,分为47000股,由基金发行,每股票面价值7566.47145记帐单位,总额355624158记帐单位;
(二)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直接向基金提供担保资本。
二、基金发行的股本分为:
(一)37000股实缴股本;
(二)10000股应缴股本。
三、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只能由成员按照第十条的规定认缴。
四、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
(一)如有必要,由理事会在任何国家按照第五十六条加入时予以增加;
(二)可由理事会按照第十二条予以增加;
(三)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的需要数额予以增加。
五、如果理事会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将尚未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股份提供认缴、或者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或第四款第(三)项增加直接分摊资本股份,每个成员有权,但无义务认缴此项股本。
第十条 股本认缴
一、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按照附则一认缴:
(一)100股实缴股本;
(二)其他实缴和应缴股本。
二、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认缴:
(一)100股实缴股本;
(二)其他实缴股本和应缴股本,其数目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用符合附则一股本分配的方式、按照根据第五十六条议定的条件决定。
三、每一成员可将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认缴的股本的一部分拨给第二帐户,使这种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第二帐户拨款的总额不少于52965300记帐单位。
四、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不得由成员以任何方式用作抵押或抵债,只能转让给基金。
第十一条 股本的认缴
一、每一成员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须以下列方式缴付:
(一)以任一可使用货币按其在缴付之日对记帐单位的兑换率折算缴付;
(二)或以该成员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时选定的可使用货币,按本协定之日期该可使用货币对记帐单位的兑换率折算缴付。如按照第一条定义九指定其他可使用货币,或从可使用货币清单中剔除某种货币,理事会应制订以可使用货币缴付认缴款项的规章。
第一成员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时,应从上述程序中选定一种,选定的程序适用于一切这类付款。
二、事理会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审查时,应参照汇率的波动情况,审查本条第一款所指缴付方法的应用,再考虑到国际贷款机构惯例的发展情况,如有必要,以特定大多数决定如何改变将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发行的认缴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缴付方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每一成员须:
(一)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日内,或于该成员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之日后三十日内,以较晚者为准,缴付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缴付上文第(一)项规定的款项后一年,缴付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向基金交存等于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百分之十的不可撤销,不能流通的无息期票。这种期票应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日期予以兑现;
(三)在缴付上文第(一)项规定的款项后两年,向基金交存等于其认缴的实缴股本总额百分之四十的不可撤销、不能流通的无息期票。这种期票应按照董事会考虑到基金经营需要以特定多数所决定的方式和日期予以兑现,但为拨给第二帐户的股本而交存的期票,应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和日期予以兑现。
四、基金只有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才可催缴每一成员认缴的应缴股本。
五、催缴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不论催缴的是何种股本,均应按比例向所有成员催缴,但本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六、最不发达国家认缴的直接分摊资本的股份,按照附则二规定的特别安排缴付。
七、直接分摊资本股份认缴额,在需要时可由有关成员的适当机构缴付。
第十二条 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额是否充分
一、若本协定生效十八个月后,直接分摊资本股份的认缴额仍不足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之数,理事会应尽早审查认缴额是否充分的问题。
二、理事会应每隔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时间进一步审查拨归第一帐户的直接分摊资本是否充分。第一次进行这种审查应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第三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