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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修订)

  九、上述第四、八两款对于签字国政府自其签字日起即发生效力。
  第三节 银行的开业
  一、当本协定按照本条第一节规定开始生效时,各会员国应即各指派理事一人,在附录一中分配得最大股份的会员国应即召集第一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即制定选举临时执行董事的办法。附录一中分配最多股份的五国政府应各指派临时执行董事。如其中尚有未成为会员国者,其应有的执行董事位置应保留至该国成为会员国时再派,或者延至1946年1月1日前指派,视何者较早而定。其余临时执行董事七人,应按附录二的规定选举之,其任期至第一次正式选举执行董事时为止。此项选举应在1946年1月1日以后尽早举行。
  三、除不能委托给执行董事的权力外,理事会得将任何权力委托临时执行董事。
  四、银行应通知各会员国准备开业的时间。
  本协定在华盛顿签订,其正本应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库内,美国政府应将副本分送附录一所列各国政府及按第二条第一节第一款被批准参加为会员国的各国政府。

  附录一 各会员国认缴股票表(略)

  附录二 执行董事的选举
  一、须由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应由按第五条第四节(二)款规定有权投票的理事投票选举产生。
  二、在投票选举执行董事时,各有权投票的理事,应将任何他的会员国在第五条第三节规定下应有的全部票数投选一人。得票最多的七人应即当选为执行董事。但如有人得票在(有效)总票数的百分之十四以下者不得认为当选。
  三、如第一次投票未有七人当选,应即举行第二次投票,但得票最少者不得再候选,并且,只限于下列理事可以投票:(一)他们第一次投票选举的人没有当选;(二)他们投票选举的当选人,是按下列第四款规定,有效总票数增至百分之十五以上而当选的。
  四、在决定一理事所投票数是否使某人总票数增至有效总票数百分之十五以上时,此百分之十五首先应包括对该人投最多票数的理事的票数,然后是投次多票数的理事的票数,依次类推,直至达到百分之十五。
  五、任何理事,如果所投票数的一部分是为了使某人所得总票数增至百分之十四以上所必需计入者,其全部票数,即使足以使某人所得总票数超过百分之十五,也都应认为是投给了该人。
  六、如果第二次投票后,仍未有七人当选,即应按此项原则再行投票,直至选出七人为止。但如有六人已选出,其第七人可凭其余票数的简单多数选出,并应视作由全体其余票数所选出。

  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本附则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作为协定的补充而制定的,它应根据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任何冲突之处,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条 营业地址
  一、银行的总办事处应设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市区之内。
  二、执行董事会为有效地开展银行的业务,必要时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并保持分理处或分行及地区办事处。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年会应按理事会决定之时间和地点召开;但如执行董事会因特殊情况认为必要时,执行董事会得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二、理事会特别会议可在任何时候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开。在有五个银行会员国或共持有总投票权四分之一的银行会员国要求召开时亦应召开。如任何银行会员国要求执行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行长应将该项请求及要求召开的理由通知全体银行会员国。
  三、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有过半数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总投票权的理事参加。任何理事会会议如不足法定数,得随时由到会理事的多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行长应在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日期42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将每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每一个银行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可在该会议规定的日期10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通知。
  第四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可列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并可参加此类会议。但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除非他作为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有权投票外,无权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二、理事会主席在与执行董事会协商后,得邀请观察员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三、执行董事会受权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派出代表一名,出席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议,他可以出席上述会议,但无投票权。
  四、执行董事会受权接受货币基金组织邀请,派出代表一名,出席基金组织的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议程
  一、行长应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为每一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议程,并随会议通知,将议程告知每一银行会员国。
  二、任何理事得在任何理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预定开会日期至少七天前将该增加之议题通知行长。在特殊情况下,行长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行长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所增加之任何议题,尽早通知每一会员国。
  三、理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之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令本节所要求之通知并未发出。
  四、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理事会主席应会同行长,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行。
  第六条 选举主席及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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