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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修订)

  四、行长任命职员和工作人员时,最重要的,应以其是否能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为标准,并应尽可能注意按广泛的地区性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六节 顾问委员会
  一、银行应设一不少于七人的顾问委员会,其人选由理事会选定,应包括银行业、商业、工业、劳工及农业各方面利益的代表,并尽可能照顾到广大国别。在委员会成员所代表的领域内,如有专门的国际组织存在,则该成员的选定,应征得该组织的同意。委员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总的政策方面的意见。委员会除应每年开会一次外,需应银行要求随时召集会议。
  二、顾问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其因银行事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银行支付。
  第七节 贷款委员会
  按第三条第四节规定,负责贷款报告的委员会,应由银行指派。每一个这种委员会,应包括代表项目所在地会员国的理事所选的专家一人,以及银行技术人员一人或数人。
  第八节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一、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凡此项合作的办法,如涉及更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时,须按照第八条规定修改本协定后方能生效。
  二、在对申请贷款或担保作出决定时,如其有关事项直接属于上款所列各种国际组织职能范围之内,且这种国际组织之参加者主要为银行各会员国,银行应对此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
  第九节 办事处所在地
  一、银行总办事处应设于持有最大股份的会员国境内。
  二、银行得在任何会员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或分行。
  第十节 地区办事处和地区委员会
  一、银行得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决定各地区办事处的所在地及其所辖的地区。
  二、每一地区办事处应设一区域委员会以资顾问,代表整个地区提供意见,其人选由银行决定之。
  第十一节 存款机构
  一、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为存放世界银行所持有的全部该国货币的存款机构。如无中央银行,则应指定银行所同意的其它机构。
  二、银行得将其它资产,包括黄金在内,存放在持有最大股份的五个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或银行选择的其它指定的存款机构内。最初成立时,银行的黄金储备至少应有一半存于总办事处所在地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并至少有百分之四十存放在上述其余的四个会员国所指定的存款机构内。每一存款机构最初存入的黄金数量,不得少于指定存款地点之会员国认缴股份中已缴付的黄金数额。但银行在转移黄金时应充分注意到运输费用,并预计到银行的需要,遇有紧急情况时,执行董事会得将全部或任何一部分黄金转移至任何能得到充分保护的地点。
  第十二节 持有货币的形式
  凡按第二条第七节第一款而付给银行的会员国货币,或者用以分期偿还贷款的该项货币,如银行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机构开出的票据或类似证券以替代之。该项票据不得转让,也无利息,需要时按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存款机构记入银行帐户贷方。
  第十三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一、银行应出版一种年报,内空包括已经过审计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三个月或更短时期向会员国发布一份表明财务状况的简报和业务经营成果的损益计算书。
  二、银行认为对其执行其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报告。
  三、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分发给会员国。
  第十四节 净收入的分配
  一、银行的净收入,在提出各项准备金以后,哪些部分用于公积金,哪些部分(如果有的话)用于分配,应每年由理事会决定。
  二、如有任何净收入部分用于分配,第一次应根据当年按第四条第一节第一款第(一)项贷出之款项的平均未偿还金额为基础,将至多百分之二作为第一批红利,用与各会员国认缴股款相同的货币分配给各会员国。红利如不分配时,不得积累至以后分配。如第一次支付百分之二后尚有余款可供分配,应按会员国股份比例支付给全体会员国。付款给各会员国时应用各该国本国货币,如缺乏该项货币,应用该会员国可以接受的其他会员国货币。如果用其他会员国货币付款,接受该项货币的会员国转移和使用该项货币时应不受其他会员国的限制。
  第六条 会员国的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营业的停止
  第一节 会员国退出的权利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银行总办事处退出银行。在银行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应生效。
  第二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如果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银行的义务,银行经半数以上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得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外,即自动终止为会员国。
  在暂停资格期间,该会员国除有权退出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对全部债务负责。
  第三节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停止会员国资格
  任何会员国在其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资格三个月后,即自动丧失其为银行会员国的资格,除非经银行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允许该国仍为会员国。
  第四节 与已停止为会员国之政府清理帐目的办法
  一、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它对该会员国在未退出前所欠银行的一切直接负债及所应分担的银行债务,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任何部分还未清偿以前,仍应继续。但在该国停止为会员国以后,对银行承做的贷款与担保贷款不再负有责任,也不再分摊银行的收益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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