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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

  二、受某一附约约束的每一缔约方,至少应每隔三年,对它提出保留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进行一次审查,把这些条款与其国内法条款进行比较,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理事会秘书长。

第三章 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一、理事会应根据本公约的条款,监督本公约的实施和发展。尤其应对新附约纳入本公约,作出决定。
  二、为了以上目的,常设技术委员会应在理事会授权下,并根据理事会的指示,担负下列职责:
  (一)拟具新附约并向理事会建议予以采纳并纳入本公约;
  (二)如认为必要时,向理事会提出对本公约和附约的修正案,特别对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的内容和措词,提出修改意见,以及使建议条款升格为标准条款的意见;
  (三)对实施本公约的任何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四)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关于本公约条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各项附约应由理事会和常设技术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公约分别进行表决。

第四章 杂则

  第八条
  为了实施本公约,对缔约一方有约束力的一项或若干项附约,均应认为系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如该缔约方提及本公约时,应认为已包括上述一项或若干项附约在内。
  第九条
  组成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的缔约各方,可向理事会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在实施本公约某一特定附约时,各该方的关境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关境。如在每次发出通知后,发现附约规定和缔约各方境内实施的法律间存在分歧,有关各方应根据本公约第五条,对有关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提出保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各方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
  二、通过谈判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有争议各方提交常设技术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方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三、如常设技术委员会无法解决,它应将此项争议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按照设立理事会公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提出建议。
  四、争议各方可事先承诺,常设技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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