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可接受成员和非成员的自愿捐款。
第十五条 特权与豁免
一、国际局具有法人地位。它还特别有权签订合同、购取和出售动产与不动产,并可进行起诉。
二、一俟本安排生效,国际局即应设法与本安排总部所在地国家政府(以下简称东道国政府)就国际局及其主席、副主席、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以及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而在东道国政府领土内所应享受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定一项协定。
三、在本条第二款中所述总部协定签定之前,国际局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范围之内,免对国际局付给其雇员的薪金以及国际局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征税。
四、在履行国际局职责时,国际局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以及其并非有关成员国的国民的家庭成员,应得到该成员国给与其所属国际机构中同级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豁免,便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一般性规定
理事会可根据本安排的有关规定,通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规定,包括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工作语言
国际局的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存放国
兹指定哥伦比亚政府为本安排的保存人。
第十九条 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第四条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通过(一)不需要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或(二)需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加入为本安排的缔约方。
二、本安排自1984年5月21日起开放签字。
第二十条 生效
一、在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多纤维安排》一般视为是纺织品与服装产品进口国的国家出口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在此二项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的六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根据第十九条加入本安排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本安排即正式生效。本款所述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定义与《多纤维安排》第十二条所用的定义同。
二、对于在本安排根据本条第一款生效之后成为缔约方的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本安排自其正式签署之日或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