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举办与履行上述职责有关的研讨会、座谈会和协调会。
第四条 成员
一、国际局任由加入《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方案》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所有发展国家与地区参加,即阿根延、孟加拉国、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危地马拉、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牙买加、南朝鲜、澳门、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罗马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乌拉圭和南斯拉夫。它们一根据本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入本安排,即为国际局的成员。
二、根据本安排第二十一条加入本安排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亦为国际局的成员。
第五条 代表理事会
一、本安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代表理事会由国际局所有成员组成。
二、每一成员将向理事会派出一名代表,并可根据其愿望派出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代表和顾问。
三、理事会可设立若干负有具体职责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四、理事会可授权任一成员或执行主任代表理事会参加为履行理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具体活动。
第六条 主席
一、理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一名,任期一年。主席连选得连任。
二、主席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召集理事会的各届会议。
三、主席应酌情就一切有关事项与成员进行非正式协商,以加速进行国际局的活动。
四、主席应就国际局的一切活动编制一份年度报告,由国际局年度会议审议。
第七条 副主席
一、理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副主席一名,任期一年。
二、主席不在时,副主席应履行主席的职务。
第八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一、理事会应根据由其确定的任命条件,任命国际局执行主任一名。
二、执行主任是国际局的执行首长,在履行其职务时,向理事会负责,并负责国际局发挥正常作用。
三、执行主任还特别负责编制国际局的工作方案和年度预算,交由理事会每年届会审议。
四、执行主任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务。
五、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所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执行主任负责。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安排之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
六、执行主任或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在纺织品和服装工业部门或贸易或有关的商业活动中具有金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