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各参加国意识到对产棉国棉织品出口以及对新参加国和小供应国出口实行限制而产生的问题。它们重申对本协议第六条的字面和含义以及为这些国家的利益而有效履行本条所承担的义务。为此目的,各参加国一致协议如下:
(1)一般应避免对小供应国和新参加国的出口施加限制。为第六条第三款计,纺织品出口份额和服装进口份额应分别予以审议。
(2)对新参加国和小供应国出口的限制,应遵循第六条第二款,适当考虑今后贸易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和允许符合商业需求量的商品进口的必要性。
(3)对产棉出口国的棉织品的出口,应予特殊考虑。有鉴于此种贸易对这些国家的重要性,凡实行限制时,应适当注意附件二各条款,在配额、增长率和灵活性等方面给这些国家以更加优惠的待遇。
(4)对于新参加国、小供应国和产棉发展中国家的棉织品贸易。实行附件二中有关特殊情况和事例的各种规定时,应有所节制。
(5)拟对新参加国、小供应国和生产棉织品国家施加限制时,既要根据第八条第三款非参加国的类似出口品的待遇,也要考虑到其它参加国类似出口品的待遇。
13.本委员会忆及,应考虑到对第六条第六款所述及的贸易应给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4.各参加国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各项规定,进行充分合作,以便处理有关回避本协议的问题。同意有证据证实真正产地国和回避本协议情况时,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及的适当的行政管理行动在原则上应包括:对现有配额扣除调整以反映真正产地国;任何此类调整,连同在有关国家间为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通过磋商而确定的调整时间和调整范围,如未能达成此种解决办法,任一有关参加国可依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
15.依照本协议中所包含的贸易自由化之宗旨,本委员会重申需根据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监督调整政策和措施以及自主的调整过程。为此,本委员会决定下设分委员会,以执行原由调整措施工作组进行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各参加国所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定期审议纺织品生产和贸易的动态和自主调整过程中及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动态以方便调整。分委员会应定期向纺织品委员会报告,以使该委员会得以履行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义务。
16.各参加国重申了它们对扩大贸易的宗旨,减少此种贸易壁垒以及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等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这些宗旨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协议范围之外的问题,如削减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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