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
(1981年12月22日订于日内瓦1982年1月1日生效)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第5款采取行动,并重申保留本协议有关纺织品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职责的条款;
确认纺织品委员会于1981年12月22日通过的各项结论(副本附后)中达成的谅解;
兹协议如下:
1.第十六条规定的本协议有效期,应延长四年七个月截止1986年7月31日。
2.本议定书应交存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议定书应对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接受或参加本协议的其它各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议定书应从1982年1月1日起,对届时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对其后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应从该国接受的那天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81年12月22日在日内瓦达成,正本一份,其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81年12月22日通过的纺织品委员会的各项结论:
1.本协议参加国就本协议的前景交换了意见。
2.全体参加国一致把相互之间的合作视为本协议之基础和处理为促进本协议目标和宗旨的实现的问题的根据。各参加国强调指出,本协议之基本目标,乃在于确保扩大纺织品贸易,尤其是确保扩大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贸易,逐步做到减少贸易壁垒和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避免进口国或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生产受到破坏性影响。有鉴于此,重申履行本协议的一个主要目标,乃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力求其纺织品出口收益有实质性的增加 ,并为它们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占有较大份额提供机会。
3.纺织品委员会各成员认识到,国际纺织品贸易中依然存在着会出现不能令人满意的状况的趋势,如果此种状况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有可能给参加国际纺织品贸易的各国(进口国抑或出口国,或二者兼有)造成损害。这可能给贸易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前景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对一般贸易关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可能产生不利的反响。
4.注意到纺织品和服装人均消费量的增长率下降,可能是产生或恶化市场混乱状况的有关的要素。还注意到国内市场可能由于诸如工艺方面的和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要素而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忆及了本协议所述及的断定市场混乱状况的恰当要素,系载于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