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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多种纤维协定MFA)

  四、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或阻碍参加国自主的调整工业过程。而且,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应用与国家法律和制度相一致的方式,根据纺织品贸易格局和参加比较利益变化的需要,伴随着实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将鼓励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逐渐转移到更有竞争能力的生产行业,或是转移到其它经济部门并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它们的市场提供机会。
  五、根据本协议施行的保护措施,根据公认的条件和标准,在为此目的设立的国际机构监督下,在符合本协议的原则和目标的情况下,在纺织品贸易领域有特殊情况时,已成为必要,并应有助于因世界纺织品贸易格局的变化而需要进行的调整过程。本协议各缔约方,应除本协议规定充分考虑这些措施对其它缔约方的影响外,保证不采用这种措施。
  六、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应不影响关贸总协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七、参加国认识到,由于根据本协议采取的措施是要解决纺织品的特殊问题,此种措施应视为例外情况,不得施用于其它领域。
  第二条
  一、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有限制规定的参加国应将一切现行的单方面数量限制,双边协定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详细地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将这些情况通报其它参加国。在接受或参加本协议后六十天内,参加国未将这些措施或协定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那么,这些措施和协定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并应立即废止。
  二、一切单方面数量限制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并已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将此情况通知了纺织品监督机构,除非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证明它们是正当的,否则,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予以废止;但属于下列程序之一而符合本协议规定者除外:
  (一)包括一项应采取的并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的规划,该规划的目的是在本协议生效后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分阶段地取消现行各项限制,并考虑到依下述(二)项规定缔结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这应理解为在第一年内做出重大努力,在实质上取消各项限制和增加剩余的限额;
  (二)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期间内按第四条规定谈成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此种双边协定在一年时间内未谈成,经有关参加国磋商并征得纺织品监督机构同意,可延长这一期间,但不得超过一年。
  (三)包括根据第三条规定谈成的协定或采取的措施。
  三、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已通知的一切现行协定除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规定认为正当者外,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或是终止,或是根据本协议规定认为正当,或按本协议规定进行修订。
  四、为上述第二、第三款的目的,各参加国应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双边磋商和谈判,以便按照本协议第三、第四条规定采取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并允许从接受本协议的第一年起,尽可能完全取消现行的各项限制。它们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将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谈判的情况,个别地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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