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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1975年12月6日生效)


                   序言

  缔约各国,深愿发展和推进国际集装箱运输,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一、“进口捐税”一词指对货物进口或就货物进口征收的关税和一切其他捐税、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其数额限定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费用相等的各种规费和费用在内;
  二、“暂时入口”一词指在再出口的条件下,不必缴付进口捐税和不受进口方面的禁令和限制拘束的暂时进口;
  三、“集装箱”一词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种运输设备(防水密封运货箱、活动箱或其他类似构造物):
  (一)全部或局部封闭,构成一个装货物用的仓;
  (二)具有永久性,因此足够坚固,可供一再使用;
  (三)备有特别设计,便于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运输方式载运货物,而无须中途重装。
  (四)设计是为了易于装卸,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时候;
  (五)设计是为了易于装满和卸空货物;
  (六)内部容积为一立方米或一立方米以上。
  “集装箱”一词包括集装箱的附件和装备在内,但这些附件和装备必须是有关类型所适当需要,并且是同集装箱一起载运的,“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辆的附件或备件或包装在内;
  四、“国内运输”一词指把在一国境内装载的货物运至该国境内另一处地方卸下的货物运输;
  五、“人员”一词兼指自然人与法人;
  六、集装箱“营运人”一词指对该集装箱的使用具有切实控制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是该集装箱的所有人。
  第二条
  为了得益于本公约所定的便利,集装箱必须按照附件一所定的方式具备标志。

第二章 暂时入口


  第一节 暂时入口的便利
  第三条
  一、以不违反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定的条件为限,每一缔约国对集装箱应准予暂时入口,不论其是否装有货物。
  二、每一缔约国对居住于或定居于其境内的人员用购买、租购、租赁或类似性质合同所使用的集装箱,保留不准予暂时入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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