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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第二节 行李票
  第四条
  一、运送行李,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二、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三、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客票的号码;
  (五)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
  (六)行李件数和重量;
  (七)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价值;
  (八)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四、如果没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规定或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没有包括以下(四)(六)(八)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航空货运单
  第五条
  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二、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合同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一、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二、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签字,交给托运人。 
  三、承运人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四、承运人的签字可以用戳记代替,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记代替。
  五、如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作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七条
  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第八条
  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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