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入。
三、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必须经过向保管人交存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文件的手续。
第四十九条 开始生效
一、本公约在至少二十四个国家,其合计吨位至少占世界吨位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成为公约当事国之日算起六个月后开始生效。本条所指吨位应以英国劳氏年鉴1973年统计表中的“世界船队主要类型分析”所列的一般货轮(包括客货轮)与集装箱货轮(全部格栅式)的吨位,但美国后焙船队与美国和加拿大的大湖泊队除外。
二、对于在此后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公约的每个国家则应自该国交存适当文件的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三、在一项修正案开始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不声明不同的意向,应:
(一)视为修正后公约的缔约国;
(二)就它对不受该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而言,视为未修正公约的缔约国。
第五十条 退出
一、任何缔约国得在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的任何时间声明退出。
二、退出应以书面通知保管人并应于保管人收到之日起一年后或退出书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时期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修正
一、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一项或多项修正案,应将修正案交给保管人。保管人要将这些修正案发给各缔约国,以供它们接受,并散发给有权成为守则缔约国而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各国,以供他们参考。
二、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散发的各项拟议修正案,如无任何缔约国在保管人散发修正案之日起算十二个月内向保管人提出异议,应视为被接受。如有一缔约国对拟议修正案提出异议,该修正案即不得视为接受,不得生效。
三、如无异议提出,修正案应于本条第二款内所述的十二个月的期限满期后六个月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第五十二条 审查会议
一、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保管人应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本公约的作用,特别是执行情况,并审议及通过适当的修正案。
二、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后,保管人应向所有有权参加审查会议的国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所收到的意见,编写及散发备供会议审议的议程草案和拟议修正案。
三、除第一届审查会议另有规定外,以后应照样第一五年或于本公约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时随时召开审查会议。
四、如于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会议的总结文件通过之日起五年后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不管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有资格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一的国家要求,并获得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本公约的条款和其附件,并审议及通过适当的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保管人的职责
一、保管人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和加入国:
(一)依照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的签字、批准、接受、同意和加入;
(二)本公约依照第四十九条生效的日期;
(三)依照第五十条规定退出本公约的事件;
(四)对本公约作出的保留和撤销保留;
(五)各缔约国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的文本;
(六)依照第五十一条规定所作的拟议修正和对拟议修正的反对;
(七)修正案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生效。
二、保管人亦应依照第五十二条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十四条 文本的存放
本公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有效,其正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为此,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各签署人,已于下列日期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国际强制调解的模范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一、当事一方如欲依照本公约进行调解程序,应提出说明此意的书面请求,将要求书送给对方,另将副本送交登记人。
二、要求书应:
(一)明确指出争议的当事各方及其地址;
(二)简要说明有关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要求人为解决争议而作出的提案:
(三)说明是否需要口头听询;如需要,应列出当时所知的要求人的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附具要求人在提出要求时认为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和当事各方订定的有关协议和安排;
(五)表明所需的调解人人数,任何有关指定调解人的提议,或要求人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所指定的调解人的姓名;
(六)列出有关的程序规则的提案,如果有的话。
三、要求书应注明日期,并由当事一方签名。
第二条
一、如被告决定对要求提出答复,应在收到要求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答复书递交对方,并将副本送交登记人。
二、答复书应:
(一)简要说明驳斥要求书的论点的有关事实:被告可能有的解决争议的提议;以及被告为解决争议而要求的任何补救办法;
(二)说明是否需要口头听询;如需要,应列出当时所知的被告人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附具被告在提出答复时认为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和当事各方订定的有关协议和安排;
(四)表明所需的调解人人数,任何有关指定调解人的提议,或被告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指定的调解人的姓名;
(五)列出有关程序规则的提案,如果有的话。
三、答复书应注明日期,并由当事一方签名。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