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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二、对于被扣留、被拒绝入境或被销毁的限定物,出口方可以请求在样品分析的基础上对检疫结果进行复核,有关费用由出口方负担。
  第五条
  一、双方应进行两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方面的信息交流,包括提供官方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将本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及其修改情况,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
  二、相互及时通报有关本国病虫害发生、传播和最近发展趋势以及防治方面的信息,但任何一方不得将获得的信息转告第三方。
  三、通过交流和互访,鼓励、促进在植物检疫方面的科技合作,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为加强在植物检疫领域的行政管理、信息及学术交流方面的合作,特别是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交流双方科技成果和工作经验,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对等的原则下,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摩洛哥方:
  摩洛哥王国农业、乡村发展及海洋渔业部。
  第八条 对方将分别授权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协商并签订有关限定物出、入境及过境检疫方面的单项协定,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一、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将由双方的执行机构协商解决。
  二、如未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解决有关争议,可由双方另外成立的工作组讨论解决。工作组由双方指定的成员组成。一方提出要求后,六十天内,工作组在提议国召开会议,会议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所需费用,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承担,在接待方国家所需的食宿、交通、通讯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三、工作组仍难以解决的争议,可通过外交途径最终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国际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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