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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
 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有效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双方的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危害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的存在将对这些植物的使用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此进口方给予限定的有害生物。
  六、“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第二条 双方应加强各自境内的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
  第三条 一方以任何方式输往对方的限定物均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往对方的限定物必须符合对方检疫法规要求。对输往对方的限定物要进行严格检疫,并附有出口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
  二、禁止使用草秆、叶子和其他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包装和铺垫材料要清洁或者经消毒处理。
  三、不得将土壤出口或随货物传带到对方。
  第四条
  一、双方有权依照本国植物检疫法规,对从对方进口的限定物实施检疫,发现问题时有权对受感染的限定物进行适当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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