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
(一)兽医实验室的合作,特别是为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出具证书过程中使用的诊断和分析技术方面的合作;
(二)动物传染病防治方法和手段方面的信息交流;
(三)在各自现行的兽药和兽医生物制品的批准程序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为此,双方相互通报已批准(获得准予上市证书)的兽药和兽医生物制品的清单以及各自对清单的修改。
(四)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状况以及动物传染病防治领域交流科技成果。
(五)在流行病信息网、以及双方在本国制订现行的动物传染病紧急防治计划和防治程序方面进行合作。
(六)就动物性产品的制造工艺或工业加工工艺方面交换信息。
(七)为相互了解各自动物和动物性产品的卫生状况以及在上述领域的科技成果,进行畜牧(兽医、饲养、放牧……)专家互访。
(八)为在动物疫病和动物疫病的兽医流行病学等领域开展培训接待实习人员。
第八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摩洛哥方:
摩洛哥王国农业、乡村发展及海洋渔业部。
第九条 双方可组成本合作协定的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指定的成员组成。该委员会应轮流在两国举行年度会议,或应一方的要求举行会议。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必要时,经双方同意,提出修改本合作协定的意见;
(二)本协定执行中产生争议时,商讨解决方案;
(三)负责协调本协定的执行;
(四)必要时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的建议,向双方政府提交与本协定及其补充协议有关的合作建议。
第十条 双方确认,执行本协定所需的经费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为交流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所述的信息或资料所需费用,由信息或资料的发出方承担;
(二)执行第七条时双方互派专家所需费用,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承担,在接待方国家所需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