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并对缔约双方均适用的航空保安规定。缔约双方应要求在其领土内注册的航空器经营人和主要营业地或者永久居住地在其领土内的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在其领土内的机场经营人遵守上述航空保安规定。
四、缔约任何一方同意,可要求上述航空器经营人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停留时遵守缔约另一方要求遵守的本条第三款所述的航空保安规定。缔约双方应确保在其领土内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在登机或者装机前和在登机或者装机时,保护航空器并且对旅客、机组、手提物品、行李、货物和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提出的为对付特定威胁而采取合理的特殊保安措施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五、当发生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或者以劫持民用航空器相威胁,或者发生其他危及上述航空器及其旅客、机组、机场和航行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时,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结束上述事件或者其威胁。
第十四条 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的豁免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空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该航空器及该航空器所载的任何航空器设备、燃料和润滑油,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香烟),应免纳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是这些设备、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应留置在飞机上直至重新运出,或在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在不违反本条第三款的条件下,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也应免纳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载,数量由该缔约一方航空当局限定,供缔约另一方飞行协议航班的出境航空器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为检修或者维护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所使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入境/过境/出境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上述物资在其被装载的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三、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所述物资,可交由缔约双方海关当局监管。
四、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免纳关税和其他类似税费,但上述行李和货物将交由缔约双方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