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共同研究吉尔吉斯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电的可能性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向第三国输电问题。
双方将促进在锑加工与销售领域的合作,并责成双方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谈判。
双方指出,扩大轻工、纺织和加工工业合作的潜力很大,将积极促进有关企业进行相互投资。
双方主张合作形式应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租赁设备,联合研制和更新设备,转让技术和共同进入第三国市场等。
六、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两国间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全面落实这些领域的有关合作协定。
双方认为修建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铁路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两国边界过境口岸的运输能力。双方确认按照中吉双方已签署口岸协定的有关条款尽早完成吐尔尕特口岸的升级工作。
七、双方将促进基础研究及共同开发与利用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边境地区之间的往来与合作,认为这是中吉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运和走私枪支、毒品走私、经济犯罪及其它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十一、双方声明,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分裂活动。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十二、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领土完整、发展和巩固民族经济和维护国内稳定所做的努力。
十三、双方愿意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范围内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