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述第(一)项第4目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已经支付或将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和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仅限于适当实施项目表中提到的各个项目;和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项目表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