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
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一九九八年度日本贷款的换文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二千六十五亿八千三百万日元(¥206,583,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一)“贷款”将根据“财政部”和“基金”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八(1.8%);
2.但尽管有上述(1)的规定,项目表中提到的第9和10项目中部分贷款用于环境部分的支付时,该部分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三(1.3%);
3.但尽管有上述(1)和(2)的规定,部分贷款用于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2、3、4、7、8、12和13的公害对策有关项目的支付时,项目表中提到的第5和10项目中用于公害对策部分有关的支付时,以及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10、11、12、14和15项目中用于顾问的支付时:
(1)该部分的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三十(30)年;
(2)该部分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七五(0.75%);和
4.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5、6、7、10和1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项目表中提到的第2、3、4、8、9、11和13至15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