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的食用大蒜安全地输往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输乌大蒜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乌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葱地种蝇Delia 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有害生物现状和乌拉圭检疫要求,AQSIQ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根据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对出口大蒜实施检疫出证程序,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附加申明如下:
“根据官方实验室检测,该批货物不携带葱地种蝇Delia 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destructor,号码为……”
其他措施:球茎不带有土壤。
第三条 对完全符合乌拉圭检疫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的适当位置标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乌拉圭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发生变化将通知MGAP。
第四条 MGAP下属的农业局在目的口岸针对相应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执行验证程序:
到达后,核验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乌拉圭的要求。
同时按每批货物的1%进行抽样检查,观察核实是否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五条
一旦中国输乌大蒜在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MGAP将立即通知AQSIQ,并与AQSIQ磋商采取最终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六条 除植物检疫外,输乌大蒜还应当完全满足乌方大蒜质量标准(137/996号政令)中对大蒜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以后5年。
第八条 本议定书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