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对附录1中的实体而言,有关按第十五条每一种情况并按实体和产品服务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附录3中的实体种类,有关按第十五条每一种情况并高于限额的所签合同总值的统计资料;
(d)对附录1中的实体而言,有关在背离(包括在相关附件中)本协议情况下并按实体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至于附录2和附录3中的实体种类,有关在背离(包括在相关附件中)本协议情况下所签合同总值的统计资料。
在资料可获得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提供关于其实体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国的统计资料。为确保这类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委员会应提供有关指南和可利用的方法。关于本款(a)项至(d)项有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所采用的分类方法的要求,委员会可一致决定予以修改,以确保有效监督本协议所管辖的采购的进行。
第二十条 质疑程序
磋商
1.当一供应商对一项采购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此类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但不得有碍供应商在质疑制度下获得处理此质疑的纠正措施。
质疑
2.每一缔约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
3.每一缔约方应书面提供其质疑程序并使其可广泛获得。
4.每缔约方应确保属本协议范围的与采购过程各方面相关的文件,得保留3年。
5.有关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所谓“时限”是从知道或合理地应已知道该质疑时算起,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6.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该审议机构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免受外界干扰。如一审议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或者应受司法审议,或者有程序规定:
(a)在作出一份评价或一项决议前,能听取参加人陈述其词;
(b)参加人能够被代表和陪同;
(c)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
(d)审议过程可公开进行;
(e)应书面就作出评价和决议的依据进行说明;
(f)证人可以出庭;
(g)向审议机构透露文件。
7.质疑程序应规定:
(a)暂时的果断的措施,纠正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此种行动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但程序可规定,在决定是否采取此类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应对未采取行动提供书面的正当理由;
(b)对质疑理由进行评价及作出有关决定的可能性;
(c)纠正违反协议行为的措施或对所受损失或损坏的补偿。此类补偿限于投标者准备投标或提出质疑的费用。
8.为了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第二十一条 机构
1.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目的在于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执行本协议或促进本协议各项目标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磋商以及执行缔约方全体所赋予的其他类似职责。
2.该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或附属机构,以执行委员所赋予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磋商与争端解决
1.《建立WTO的协议》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之谅解”的规定(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除有以下具体规定外应适用本协议。
2.任何一缔约方如认为其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正受到侵蚀或损害,或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因另一或一个以上缔约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实施任何有悖或符合本协议措施而受阻时,为获得一彼此满意的解决此问题的办法,该缔约方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或一个以上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此种行动应按下面规定立即通知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任何因此而涉及到的缔约方应对向其提出的陈述和建议给予同情的考虑。
3.争端解决机构应有权建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此争端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并授权中止本协议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或当不可能撤销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措施时,授权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的磋商。但只有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本协议缔约方可参加争端解决机构有关属本协议争端采取的决定和行动。
4.除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另有协议外,专家组应具备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