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抵偿
1.各实体在对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进行资格审查与选择时,或者在评估投标和授予合同时,不得规定、寻求和考虑抵偿。
2.然而,注意到一般政策包括与发展问题相关的考虑,一发展中国家在加入本协议时可对利用抵偿如搭配当地成份要求的条件进行谈判。此类要求只得用于参加采购资格审查过程,不得用来作为授予合同的标准,而且条件是客观的、明确的和非歧视的,应在国别附录1列出,并可包括对属本协议范围内的任何合同附加抵偿条件所规定的具体限制。这类条件应通知委员会并列入意向采购通知和其他招标文件中。
第十七条 透明度
1.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实体说明受理来自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投标的条件,包括背离竞争性招标程序或援引诉讼程序的条件,以确保各实体授予合同的透明度,但无论如何应:
(a)按第六条(技术规格)规定其合同内容;
(b)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文公布第九条提及的采购通知和第九条第8款涉及的意向采购的通知摘要以及受理来自本协议缔约方供应商投标的条件。
(c)愿意确保在一项采购过程中一般不应改变其采购规则,一旦这种变化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2.遵照本条第1款(a)项至(c)项规定的非本协议缔约方政府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关于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时,该政府应被授予此种资格。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与实体义务的审议
1.在不迟于根据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授予合同后72天内,各实体应在附录2所列的适当刊物上公布通知。这些通知应包括:
(a)所授予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与数量;
(b)授予合同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c)合同授予日期;
(d)中标商的名称与地址;
(e)所授予合同的价值和授予合同时考虑的最高与最低出价;
(f)如必要,鉴别按第九条第1款规定发出的通知的办法和按第十五条规定利用此类程序的原因;
(g)采用哪一种程序。
2.每一实体应一缔约方供应商要求应立即提供:
(a)关于其采购做法和程序的解释;
(b)关于该供应商资格申请被拒绝,其现在资格被取消以及未被选中原因的相关资料;
(c)关于该供应商投标未中的原因的相关资料和中标者的特点与相对优势以及中标者的名字。
3.各实体应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有关合同授予的书面决定。
4.但本条第1款和第2款(c)项中的有关合同授予的某些资料各实体可决定保留,因这些资料的公布有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和缔约方义务的审议
1. 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规章、司法判决、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应由各缔约方在附录4所列的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以使其他缔约方和供应商了解其政府采购程序。每一缔约方应做好准备,在其他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其解释政府采购程序。
2.在不损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本协议缔约方未中标商的政府可寻求取得有关合同签署的补充资料,以便在必要时确证该项采购的完成是公平和公正合理的。为此,采购政府应提供有关中标商的特点和相对优势以及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后面的资料可由未中标商的政府予以公布,但该政府应审慎地行使这种权利。若公布此项资料有碍未来投标竞争时,则此项资料在未征得向未中标商政府提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之前,不得予以公布。
3. 现有的有关实体采购和其所签个别合同的资料应向提出请求的任何其他缔约方公布。
4. 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材料,如有碍法律实施或在其他方面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缔约方的正式授权,不得予以公布。
5.各缔约方应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属本协议范围的采购的年度统计资料。此类统计资料应包括属本协议管辖的所有采购实体所签合同的下列资料:
(a)对附录1所列实体而言,有关全球范围的和按实体分类的、高于或低于限额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和附录3所列实体,有关其全球范围和按实体种类分类的高于限额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
(b)对附录1所列实体而言,有关高于限额并依据统一分类制度按实体和产品或服务类别分类的所签合同数和总值的统计资料;至于附录2、附录3中的实体,有关高于限额的并按实体种类和产品或服务类别分类的所签合同估计价值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