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限期
2.除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
(a)进行公开招标程序时,接受投标书的期限应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算起不少于40天;
(b)关于不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提交被邀请参加招标申请书的期限不少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起25天;接标的期限不少于从公布邀请参加招标之日起40天;
(c)关于涉及使用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选择性招标程序,不管首次发出邀请参加招标日期是否同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吻合,接标的期限不少于从发出邀请参加招标之日起40天。
3.本条第2款提及的期限可在下列情况下缩短:
(a)如一单独通知已公布40天且预先未超过12个月,并且该通知至少包括:
(i)第九条第6款提及的尽可能多的可得到的资料;
(ii)第九条第8款提及的资料;
(iii)关于有兴趣供应商应向实体表达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声明;
(iv)向实体进一步索取资料的联络点。
那么40天接标期限可由一个足以进行及时投标的日期来取代,该日期一般不少于24天,但无论如何不少于10天;
(b)如果第二次或其后的通知涉及第九条第6款意义上的合同重复出现的问题,40天接标期限可缩短为不低于24天;
(c)如实体充分证明出现了紧急情况使原定期限不可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可缩短,但不能少于从第九条第1款提及的公布日期算起10天;或者
(d)如为附件2、3所列实体的采购,本条第2款(c)项提及的期限可通过实体与被选中供应商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如没有协议,该实体可规定使供应商有充足时间进行投标的期限,但不能少于10天。
4.在符合实体合理需要的情况下,任何交货日期应考虑以下这些因素:意向采购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生产所需的实际时间、贮存以及从供货点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1. 在招标程序中,如一实体允许以几种语言提出投标书,则其中一种语言应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官方语言之一。
2.除第九条第6款(g)项的规定外,招标文件应包括所有使供应商能及时作出投标反应的资料,包括意向采购通知中要求公布的信息,另外还应包括:
(a)向实体寄送投标书的地址;
(b)索要补充资料的地址;
(c)提交投标书和投标文件须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d)接标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可接标的期限;
(e)开标时授权在场的人员及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f)对供应商提出的任何经济上和技术上的要求、资金担保以及资料和文件;
(g)所购产品或服务或任何必备条件的完整说明,包括技术规格、产品应具备的合格证、必要的图样、图纸和说明书;
(h)授予合同的标准,包括价格以外的任何因素,即评估投标要考虑的因素以及评估投标价格的费用因素,如运输、保险和检验费用;如果是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还要考虑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捐税和支付货币:
(i)支付条件;
(j)任何其他条件;
(k)对来自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的投标,如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条件符合该条程序,应予以受理。
实体招标文件的提交
3.(a)进行公开招标时,各实体应在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一供应商的请求下提供招标文件,并应对有关解释招标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
(b)进行选择性招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要求参加招标的任一供应商的请求下提供招标文件,并应对有关解释文件的合理要求迅速给予答复。
(c)各实体应对参加招标程序的供应商提出的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任一合理要求立即答复,条件是此种资料不会使该供应商在该实体授予合同过程中处于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地位。
第十三条 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
1.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寄提供。如准许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则投标须备有为评估投标所需的全部资料,特别是投标人建议的价格以及投标人同意投标邀请书的一切条件和各项规定的声明。投标必须立即用信件或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的签署副本加以确认。不允许以电话提出投标。凡电传、电报或传真的内容与逾期收到的任何文件相出入或相抵触时,应以电传、电报或传真为准;
(b)不得因给予投标人在开标和签订合同之间改正由于粗心造成错误的机会而产生任何歧视性做法;
接标
2. 如完全是因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延误,致使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供应商不应受罚。如有关实体的程序有此规定,也可以在其他例外情况下考虑这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