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2、3所列各实体可按本条第7款的规定利用“计划采购通知”,或可按本条第9款的规定采用“关于资格审查制度的通知”,作为参加招标的邀请。
4.利用“计划采购通知”作为参加招标邀请的各实体应相继邀请所有那些至少基于本条第6款所包括资料的信息而表达有兴趣确认其利益的供应商。
5.利用“资格审查制度通知”作为参加招标邀请的各实体应在考虑第十八条第4款的条件下及时提供能让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有机遇评估其参加此项采购利益的资料。这种资料包括本条第6款和第8款提及的通知所列的可获得的信息。对一有兴趣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应非歧视地向其他有兴趣供应商提供。
6.本条第2款所提及的拟购通知应包括以下信息:
(a)所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与数量,如可能,还包括进一步采购的选择权以及进行此种选择采购的大概时间;产生重复合同时的数量、性质,如可能还应包括公布关于下一步采购产品或服务通知的大概时间;
(b)程序是公开的还是选择性的,或是否涉及谈判;
(c)产品或服务开始或完成交货的日期;
(d)提交要求被邀请投标或参加供应商名单资格审查的申请书或接受投标的地址和期限以及他们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
(e)授予合同以及提供任何为获悉规格所需的资料或其他文件的实体的地址;
(f)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要求,资金担保和资料;
(g)为招标文件应付的金额和支付条件;
(h)该实体是否正在邀请对采购、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或一种以上此类形式作出报价。
7.第3款提及的计划采购通知应最大可能地包括第6款所列的各项资料,最起码应包括本条第8款规定的各项和:
(a)关于有兴趣供应商向实体表达其对此项采购感兴趣的一项声明;
(b)从实体获得进一步资料与信息的联络点。
8.各实体对意向采购的每一种情况应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文公布通知摘要。这种通知摘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采购合同的标的:
(b)递标和提出被邀请投标申请的时限;
(c)索取关于合同文件的地址。
9.关于选择性招标程序,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每年应在附录3所列的一刊物上公布下列通知:
(a)所持名单的细目,包括与通过该名单所购产品或服务,或产品或服务种类相关的标题;
(b)供应商为列入这些永久名单而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实体逐一核实这些条件的方法;
(c)名单的有效期及展期手续。
当这种通知按本条第3款规定作为邀请参加招标的通知时,该通知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d)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性质;
(e)该通知可构成招标参加邀请的声明。
如资格审查制度的有效期是或少于3年,并已在通知中就有效期作了明确说明,同时明确今后不再作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公布,那么在资格审查制度的开始,只公布通知一次就足够了。此类制度不得用来规避本协议的规定。
10.在公布意向采购招标参加邀请通知之后而在通知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或接标日期之前,如有必要修改或重新公布该通知,则修改过的或重新公布的通知的发行范围应与据以修改的原文件的发行范围一样,给予一供应商关于某一特定意向采购的任何重要资料,亦应同时给予所有其他供应商,并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此种材料后做出反应。
11.各实体在本条提及的通知中或刊载通知的出版物上应明确该采购属本协议范围。
第十条 选择性招标程序
1.为确保选择性招标程序下最佳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意向采购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招标。各实体应以公正和非歧视原则选择参加招标的供应商。
2.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可从列入名单者中挑选将受邀请参加招标的供应商。进行挑选时,应允许名单上的供应商机会均等。
3.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的供应商应被准予投标并应予以考虑,但对于未经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准予参加招标的额外供应商的数目只应以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限。
4.参加选择性招标程序的要求可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来传递。
第十一条 招标和交货期限
总则
1.(a)规定的期限应使国内外供应商足够的时间在示程序截止前准备并提出投标书。在决定这类期限时,各实体应按照其合理需要考虑下述各种因素:意向购买的复杂性,预期合同分包的程度以及从国内外各地邮寄投标书的正常时间。
(b)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实体在确定有关接受投标书或被邀请参加招标申请书最后日期时适当考虑出版延误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