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1.各方在实施和执行本协议时,应依据本条规定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使它们:
(a)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
(b)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
(c)扶持那些完全依赖或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
(d)在向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或全球安排来发展经济。
2.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关心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特殊问题,在拟定和实施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程序时应促进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
范围
3.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在符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条件下遵守本协议,在谈判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适用范围时,应适当考虑第1款所列目标。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
议定的例外
4.一发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在进行此种谈判时,应对第1款(a)项至(c)项的规定给予适当考虑。参加第1款(d)项提及的区域或全球安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尤其要注意到有关区域或全球安排方面规定的政府采购条款,特别是属于共同产业发展规划中的产品或服务。
5.本协议生效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发展中缔约方可按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6款关于修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a)至(c)项的规定。一发展中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还可根据它们参与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要求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属于上述安排范围中的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但要考虑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第1款(d)项的规定。一发展中国家每次向委员会提出修改其名单的请求时,均应附上供委员会审议这些要求时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6.本条第4款、第5款应基本上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发展中国家。
7.本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提到的商定的适用例外问题,应依据下面第14款的规定予以审议。
技术援助
8.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
9.基于非歧视原则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的这些技术援助,应特别注意与下列问题的关系:
(a)解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
(b)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项下处理的任一其他问题。
10.上述第8款、第9款提及的技术援助应包括把发展中缔约方供应商的投标与资格文件译为该采购实体指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官方语言,除非发达缔约方视此种翻译为负担,但发达缔约方或其实体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就此情况作出解释。
资料中心
11.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业已公布的意向采购通知,属本协议管辖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拟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未来投标的现有资料。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信息中心。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12.考虑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79年11月28日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广泛参与的决定”第6款(见BISD26S/203-205页)的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应给予特殊待遇,并对原产于最不发达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的范围内给予特殊待遇。一缔约方也应对来自非本协定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的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给予本协议意义上的好处。
13.每一发达缔约方在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商利益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在最不发达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最不发达缔约方的潜在投标人提供适当的援助,同样应协助它们遵守有关属于意向采购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规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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