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政府采购协议
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称“各方”),
承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以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框架;
承认就国内外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拟订、采纳与实施的采购法律、规章、程序与做法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提供保护并在国外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承认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度;
承认有必要就通知、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国际条文的公正、迅速和有效实施,最大可能地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承认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
期望按1979年4月12日达成并于1987年2月2日修改的《政府采购协议》第九条第6款(b)项规定并基于互相对等原则,拓宽和改善这一协议,将协议范围扩大至服务合同;
期望非本协议缔约方政府接受并加入这一协议;
为实现这些目标已举行进一步谈判;
协议如下;
第一条 范围和领域
1.本协议适用于任何有关本协议附录1①中所列实体的采购法律、规章和做法。
2.本协议适用于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的采购。
3.如属本协议范围的采购实体要求不属附录1所列企业根据特殊要求签署合同,第三条应基本上适用于这类采购。
4.本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值不少于附录1规定限额的任何采购。
第二条 合同估价
1.为执行本协议而决定合同价款②时应适用下列规定。
2.合同估价应考虑一切形式的酬金,包括奖金、赏金、佣金和应收利息。
3.某实体对估价方法的选择不得为了避免适用本协议,任何采购要求也不应为此目的进行分割。
4.如果单项采购要求签订一个以上的合同或分几部分签订合同,那么有关这些合同的估价基础或是:
(a)以前一财政年度所重复签署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或是依据后12个月预期发生的数量和价值的变化而可能进行12个月调整后的价值;或是
(b)本财政年度或首批合同后12个月内重复签署合同的估计值。
5.如为租赁、分期付款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或未规定总价款的合同时,其估价基础:
(a)如果在12个月或少于或多于12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应是这些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价值加上估计的剩余价值。
(b)如果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是月摊付款额与48乘积。
如有疑问,合同估价应在第二个基础上进行,即本款(b)项。
6.如果意向采购需要规定选择性采购条款,那么此类合同的估价基础应是最大限度允许采购的总值,包括期权购买。
第三条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1.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各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
(a)向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
(b)向任何其他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
2.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每一方应确保:
(a)其实体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b)其实体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如果按第四条规定,该生产国为协议一方。
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和其他进口规定与程序以及本协议管辖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之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四条 原产地规则
1.一方为属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实行下述原产地规则,这种规则不同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同一交易时间从同一缔约方进口同样产品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2.随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附件一(1)中《原产地规则协议》有关货物原产地统一协调工作方案和服务贸易谈判的结束,各方在酌情修改本条款时应考虑这一工作方案和这些谈判的结果。
第五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