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第四条 如果被请求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可拒绝引渡。
  第五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拒绝引渡,被请求国应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该案移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按照其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
  为此目的,请求国应向被请求国提交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为实施本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国应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未经指定前,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下列文件和具体情况:
  (一)请求机关名称;
  (二)有关被请求引渡人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情况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和下落的资料,如果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照片和指纹;
  (三)关于案件,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确立刑事管辖权、认定犯罪及说明就该项犯罪可判处的刑罚的有关法律条文;
  (五)规定对犯罪予以追诉或执行刑罚的时效的有关法律条文。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判决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判决书的正式副本以及已执行刑期情况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经签署或盖章。上述文件应附有被请求国语言或英文的译文,并经请求国证明无误。
  第八条 如果被请求国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交的材料不充分,该国可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经请求国合理请求,上述期限可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国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一、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国可在收到引渡请求及前条所指文件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羁押请求可以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或缔约两国同意的任何其他途径书面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本条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的说明,并表明随后将提出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式引渡请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