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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三)在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定罪的情况下:
  1、主管机关对该人某项被定罪的行为的说明和记录对该人的定罪以及,如果判刑,对该人判刑的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部分刑期已执行,主管机关对未执行刑期的具体说明。
  二、根据本条约提交的所有文件应以被请求国的一种官方文字写成,或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该国一种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辅助文件的认证
  如果被请求国的法律要求认证,有关文件应经下列人员认证,确认文件的签署人,包括其身份和职衔: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外交部正式指定的负责认证文件的人员;
  (二)在南非共和国方面,负责司法的部长或其签字指定的人。
  第九条 补充资料
  如果被请求国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而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供补充资料。如果请求国提出合理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可以被视为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国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同意
  在符合其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可将同意被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
  第十一条 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任何能留下书面记录的方式申请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二、临时羁押的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有助于确认和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和所在地;
  (三)关于随后将提出引渡请求的声明;
  (四)对有关犯罪和可适用刑罚的说明,并附有包括犯罪日期、地点的案情简要介绍;
  (五)证明确有可适用本条约的逮捕证或定罪判决及其具体内容的说明;
  (六)证明应当在被请求国临时羁押的任何其他资料。
  三、被请求国应迅速将其根据临时羁押申请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请求国。
  四、如果被请求国在实施羁押后四十五天内未收到通过第六条规定的途径提出的第七条所提及的文件,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延长接收上述文件的期限。
  五、如在四十五天期限及其任何延期届满后收到引渡请求,上述期限的届满并不妨碍日后的羁押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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