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注*:该条约于2004年11月1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为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并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国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将被通缉的人员引渡至另一缔约国,以便在请求国内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追诉或判处、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之目的,如果某项行为依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犯罪可判处至少一年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应准予引渡。
二、如果引渡请求针对请求国法院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员,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有六个月,应准予引渡。
三、为本条之目的,在确定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犯罪时,不应考虑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是否使用同一罪名或者是否规定了相同的犯罪构成要素。
四、不论请求国引渡请求所基于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其管辖的领土内,该犯罪都是可予引渡的。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请求国领土外,请求国应提供确立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符合如下条件时,可就有关犯罪准予引渡:
(一)在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时,该行为在请求国是犯罪;
(二)假如被指控的行为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发生在被请求国,构成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犯罪。
六、如果引渡请求针对一项既包括监禁又包括财产刑的判决,被请求国可准予引渡以执行监禁和财产刑。
七、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每项犯罪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均应予惩处,但其中有些犯罪不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该人将基于至少一项可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被请求国可就该数项犯罪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性别、身份的原因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惩处,或该人的地位会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
(三)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因时效已过或赦免而免于刑事追诉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