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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引渡的国内法条件
  只有在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体系时,才能进行引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十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审判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经适当签署和(或者)盖章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四、根据本条第三款提交的文件免于任何形式的领事认证。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来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一、紧急情况下,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方可以请求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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