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一)一方认为移管有损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被判刑人在判刑国境内有尚未偿清的债务或者涉及其他尚未终结的诉讼。
  二、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一方仍可以自主决定拒绝另一方的移管请求。
  第六条 请求与答复
  一、判刑国和执行国均可以相互提出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得以移管的申请,由该一方决定是否提出移管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三、移管的请求和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递交。
  第七条 所需文件
  一、在解决移管问题时,判刑国应当向执行国提交下列文件:
  (一)判处刑罚所依据的刑法条文;
  (二)本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提及的、被判刑人本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或者被判刑人的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副本,以及如果该判决发生变化,法院就该案作出的最终裁判;
  (四)关于被判刑人已服刑期和尚需服刑期限的说明,包括审判前羁押、减刑和其他有关执行刑罚情况的说明;
  (五)关于被判刑人健康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物质损害和赔偿情况说明。
  二、执行国应当向判刑国提供下列文件:
  (一)证明被判刑人是执行国国民的文件或者说明;
  (二)关于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执行国刑法也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
  三、如有必要,双方可以相互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八条 通知被判刑人
  一、双方应当向在各自境内的、本条约适用范围内的被判刑人通知其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得以移管。
  二、双方应当将判刑国或者执行国根据本条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就移管请求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所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在其境内的被判刑人。
  第九条 被判刑人的同意
  一、判刑国应当确保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在同意移管的声明中对此予以确认。
  二、经执行国请求,判刑国应当提供机会,使执行国通过被授权的官员核实被判刑人已经按前款规定的条件表示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