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注*:该条约于2003年5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是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行为。
二、如果引渡请求是针对请求方法院已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为执行该判决而请求的引渡应予同意。
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方面的原因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会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三)根据任何一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任何一方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请求方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